Re: [問卦] 當初白色恐怖的告密者大多是那些人阿

作者: RolfP (洛夫)   2017-01-17 00:21:10
※ 引述《Anddyliu (安滴滴)》之銘言:
: ※ 引述《kc092444 (kc0924)》之銘言:
: : 如題
: : 當初很多人被抓去殺
: : 都是源於被身邊的人告密所害
: : 通常這些人都具有甚麼共同點阿
: : 他們沒得到什麼好處吧
: 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
: 前者乃是針對「匪諜」、後者主要是針對內亂罪和外患罪的人民(下稱叛亂份子)。有趣的
: 是,上述二條例都有對於犯罪者「沒收財產」的規定。
: 例如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
: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除有
: 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前項罪犯未獲案
: 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
: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 。」
: 由以上法條可知,無論你是以「叛亂份子」或是「匪諜」被定罪,除了相應的刑事責任以
: 外,政府還會把你「抄家」,足見一個一朝定罪,家破人亡的景象。
: 在當時那個令行禁止的時代,「法律保留」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事情,政府做任何事,常常
: 僅憑一紙公文或是內規就開始執行。而當時的公務員薪水普遍不高,許多情治機關的人員
: 就把目光移向那些「匪諜」或是「叛亂份子」的家產上了。
: 關於「匪諜」家產的分配比率,民國39年公布施行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
: 「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出力人員
: 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無財產沒收之匪諜案件,得由該管治安機關報請行政
: 院酌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之。」
: 用白話講就是匪諜案的告密者可以分得「抄家」所得的30%,相關的承辦人員可以分35%。
: 今天假設有位「鍋董」身價百億,只因為胸懷「祖國」,選舉時常常批評政府政策不圖西
: 進、並且力挺那些與他一樣懷念祖國風光的候選人,我在戒嚴時期只要一通檢舉電話,那
: 我就可以分個30億,而相關員警情治人員可以分其中的35億,可能因為這樣的「分潤」太
: 高,後來又訂了一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讓獎金制度修正為依比例隨著沒收財產
: 金額遞減。
: 這種高額的「分紅」造成了一個很大的道德風險:我覺得某個人很有錢又看他不順眼,只
: 要去檢舉他是「匪諜」,「按規矩」就能分個30%;而辦案人員要只「讓他承認自己是匪
: 諜」,就可以分35%。這種無本的好生意要到哪去找啊?
: 來源:https://goo.gl/y89QjD
: 以前的匪諜檢舉達人是有可以抽成的
: 就連警備總部的高官們都可以瓜分匪諜的財產
: 所謂的告密者我猜有一部分的人還領著18%
: 受害者家屬如果還有繳稅一定覺得超幹的
:
白色恐怖當年那些加害者
現在大部分都還爽領18%
解嚴同時也只是一種"解套"的方式
解套當時"加害者"沒有人 被關
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KMT一直喊不要撕裂族群
幹他媽一開始撕裂族群的人 就是這些KMT!!!
大家要看清楚!!!只要議題一定要延續下去!!!!!!
今年228 媒體與KMT必定全˙力˙滅˙火!!
作者: hylio7754   2017-01-17 00:23:00
今年228應該會關注某人要騎腳踏車..吧
作者: vincent5240 (MSTR)   2017-01-17 00:23:00
KMT其實也沒什麼人在鳥了,而且社會肥貓有點多
作者: lcomicer (冷水青蛙鍋)   2017-01-17 00:41:00
看一下肥貓的製造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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