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問題一直都沒有人有尬次解決
藍綠都一樣
經典的在這裡
https://goo.gl/qFQQPv
後續呢? 該抓的有沒有抓? 該管理的有沒有管理?
要求計程車司機沒有前科很過分嗎?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
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
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
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犯了上開罪行,就算有前科也可以執業
然後再說到燃料費更是莫名其妙
如果燃料費不隨油徵收,根本就是全民買單補貼各種營業用車
說好的租稅公平呢?
轉型正義大概除了搞新的轉型迫害之外,沒有正義可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