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rt032679 (嘂亂神臦)》之銘言:
: 上報
: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860
: 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潛逃英國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2016年9月23日蘇格蘭高等法院
認
: 定台灣的引渡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因為台灣的監獄情況構成不人道及有辱人
格
: 待遇;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17日審查中,也以此案例質疑台灣監獄過度
擁
: 擠等問題。
: 台灣提交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到,截至2015年12月22日,全國矯正機關總核定容額為
5
: 萬5676人,實際收容6萬3045人,超收7369人,超收比率13.23%。
: 另,台灣提交的第二次國家報告中提到,至2015年10月,各矯正機關核定每名收容人居
住
: 空間於扣除廁所、面盆面積後,為0.7坪。女性收容人平均分配居住空間為0.687坪,其
餘
: 收容人0.59 坪。由於矯正機關房舍多屬老舊,監禁空間確屬狹小,超額收容情形,受
限
: 於管教人力、政府整體預算、易地遷建遭鄰近居民反對等,尚無法立即改善。
: 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Peer Lorenzen表示,歐洲人權法院2012年作出一個重要判決,
是
: 與俄羅斯相關案件,監獄收容人的處遇有最低標準要遵守,歐洲人權法院發現,收容人
只
: 有3平方公尺的居住空間,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也不完全符合公政公約第10條,更
違
: 反第7條禁止非人道的處遇。可以說小於3平方公尺居住空間,已被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是
不
: 人道的對待。
: 他說,第二次國家報告提到的監獄收容空間超收情形,「如果我的認知沒錯,中文的1
坪
: 等於3.306平方公尺,意思是收容人居住空間遠低於3平方公尺,可能只有2平方公尺」
,
: 依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是重大人權違反狀況。報告提到尚無法立即改善,可能是人力、
預
: 算不足、人民反對等,但這些真的足以成為無法立即改善的理由或藉口嗎?
: ----
: 快滾回台灣服刑好ㄇ???!!!!!!!!
中國不是很喜歡引渡台籍罪犯到中國受審
這次怎麼沒有要求引渡林志潁到中國受審
該嫌不是在中國台灣撞死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