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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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男子離婚後跟兒女同住,竟從2014年6月起對當時13歲的女兒伸狼爪,先後猥
褻女兒胸部及下體共149次,被檢方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等罪起訴,但新北地院認定這
名獸父只是趁女兒不及抗拒,偷摸她的胸部或下體,應僅構成性騷擾罪,但因性騷擾屬告
訴乃論之罪,追訴期只有6個月,而被害人提告時,多數犯行已經超過告訴時效,法官最
後認定獸父只觸犯7次性騷擾罪,加上其中一次弄傷女兒手腕,另觸犯傷害罪,今合併判
這名獸父2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0萬元。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