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法上,台灣到底是什麼地位?
那台灣目前在國際法上到底是什麼地位?台灣和中華民國間又是什麼關係?對這些問題,
只要有將前面歷史淵源說明搞清楚,就可以輕易回答。簡言之,台灣目前仍然是同盟國的
軍事佔領地,中華民國是中國的流亡政府,就像當年二戰時期在英國成立的「自由法國」
一樣。
回到文首提到的小英總統出國訪問、歐巴馬總統的發言等事,雖然尼加拉瓜奧蒂嘉總統稱
呼小英是台灣的總統,雖然很不願,但還是必須說「台灣其實還不是一個國家」。試問,
有誰能講出台灣建國的確切年份呢?
而歐巴馬總統之所以會說「台灣的自治是在美、中、台的默契下」,就是說明美國基於當
年同盟國戰勝日本的主力(理性的人都知道,在二戰中是美國擊敗日本),對於仍為同盟
國軍事佔領地的台灣主權,是有權利進行發言的。
大家可想一下,為何美國有《台灣關係法》這部內國法?如果美國和台灣間不是特殊關係
,美國有何理由制訂一部國內法律來規範對台灣的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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