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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代表日後見到的簡體字大軍極有可能是真五毛!
https://goo.gl/UKR1cD 中國工信部 簡體字傷眼,要點請注意
全文如下:
工信部信管函 [2017]3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電信 ( 微博 ) 集團公司
、中國移動 ( 微博 ) 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
絡有限公司、中信網絡有限公司,各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經
營者、內容分發網絡業務經營者:
近年來,網絡信息技術日新月異,雲計算、大數據等應用蓬勃發展,我國互聯網網絡接入
服務市場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但無序發展的苗頭也隨之顯現,亟須整治規範。為進一步
規範市場秩序,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
決定自即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全國范圍內對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開展清
理規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依法查處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和內容分發網絡(
CDN)業務市場存在的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層層轉租” 等違法行為,切實落實企業
主體責任,加強經營許可和接入資源的管理,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
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工作重點
(一)加強資質管理,查處非法經營
1. 各通信管理局要對本轄區內提供 IDC、ISP、CDN 業務的企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杜絕
以下非法經營行為:
(1)無證經營。即企業未取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當地擅自開展 IDC、ISP、
CDN 等業務。
(2)超地域範圍經營。即企業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地域不包括本
地區,卻在當地部署 IDC 機房及服務器,開展 ISP 接入服務等。
(3)超業務範圍經營。即企業持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但超出許可的業務種類在當地
開展 IDC、ISP、CDN 等業務。
(4)轉租轉讓經營許可證。即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技術合作等名
義向無證企業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質或資源等的違規行為。
2. 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 年版)》實施前已持有 IDC 許可證的企業,若實際已
開展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或 CDN 業務,應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原發證機
關書面承諾在 2017 年年底前達到相關經營許可要求,並取得相應業務的電信經營許可證
。
未按期承諾的,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應嚴格按照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
經營活動,不得經營未經許可的相關業務。未按承諾如期取得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經營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