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給付降低時,一堆啃青族在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阿 保費的計算公式也是已經訂好的
e.g.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3 條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
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
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
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去修改這些保費公式,又強制續保明顯也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啊,
連一些法律專家學者在投書或討論時,信賴保護原則都只在講降低給付的部分,
好像只有啃青族的權益被侵犯了一樣
有沒有法律人出來說明一下,信賴保護原則是不是只有啃青族能用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