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lubbox (å²ä¸Šæœ€å¼·7788 )
2017-01-26 17:38:1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10條有定義重傷 斷三根肋骨比較像第四項第六款
檢察官還在睡覺 沒有依現行犯偵辦這起重傷害罪
看起來打得還不夠重
有沒有其實打斷三根肋骨不是重傷罪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