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anlonG (78)》之銘言:
: 台灣9成民眾反廢死 錢建榮:不要害怕民意 司法幫的是少數人
: 石秀娟 2017年01月26日 17:58 風傳媒
: http://www.storm.mg/article/217252
: 台灣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反對死刑檢察官、法官在量刑時承受不小壓力
: 呼籲台灣廢死的國際人權專家坦承,這的確很難解決,但台灣不再判處或執行死刑
: ,甚至廢死,是「絕對有可能」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則說,司法者「本來
: 就不要那麼害怕民意」,因為「司法者幫的就是少數人」,當行政、立法權不願履
: 行聯合國兩人權公約的廢死義務,「司法權應該自己來做」。
廢死的問題是道德問題而非專業議題
和同婚一樣 同婚是人倫問題也非專業議題
專家少數決只能在專業領域成立 道德標準本來就是該由社會多數決
這些司法人員明顯搞不清楚這兩件事本質上的差別 才會有這種奇怪的理論
: 研究小組目標為廢死? 法務部官員:言之過早
: 前總統馬英九曾承諾廢死為長期目標,總統蔡英文對此議題僅稱廢死是普世價值,
: 並提出對社會溝通及說服、在機制與程序上提出配套等2條件說,未明確宣示廢死
: 。在上周兩公約第2次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國際審查時,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承諾要在
: 3個月內恢復「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的運作。
: 法務部官員24日以電話受訪指出,負責相關業務的檢察司已著手研擬如何推動恢復
: 小組的運作,農曆年後將邀不同立場的民間人士加入;不過,他指出,小組可能會
: 改名,因為原本的名稱「預設廢死立場」,恐有支持死刑的一方不願加入,也就會
: 失去對話的意義,「現在講是不是要以廢死為目標,還太早」。
: 主張廢死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2009年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但她隔
: 年3月因拒絕簽署執行死刑命令下台,法務部隨後終結前政府自2005年12月起有3年
: 多時間未執行死刑的紀錄,而在連續3年有死刑犯遭槍決後,主張廢死的9名民間委
: 員不滿小組被當成「花瓶」而決定退出,小組也終止運作。
: 「台灣有義務廢死」 廢死聯盟:說服民眾才是小組該做的
: 對於法務部官員的說法,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25日指出,台灣簽署
: 兩公約後,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6項的規定,台灣就有義務廢死,
: 政府必須要有方法與步驟達成這個目標,法務部要讓小組恢復運作,應該找專家研
: 究廢死的配套,例如在取代死刑的替代方案、建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保護機制
: 、監所的改革等方面,以降低民眾對廢除死刑的疑慮、說服民眾接受廢死,這才是
: 小組要做的事,問題不在小組名稱或成員對死刑的立場。
: 9成民眾反廢死 國際專家:領導者應影響民意
: 兩公約的國際審查委員在今年的結論性意見與報告中指出,近年來台灣執行死刑的
: 數量和過去無異,他們對台灣廢死進度遲無進展「深感遺憾」,而台灣政府也持續
: 以絕大多數的民意支持為理由,保留死刑。
: 根據法務部所引用的最新民調,去年由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在2016年7月發表的
: 調查顯示,高達90.6%的民眾反對廢死。雖然近年來包括歐盟等國際人權專家不斷
: 呼籲台灣,即使民意不支持,領導者應展現意志,影響民意,而非跟隨民意,但如
: 何面對輿論壓力,仍是推動廢死運動者的關切。
: 「不是民眾要什麼 司法人員就回應什麼」
法官判案本來就不能由人民投票 因為人民不具搜證和判讀的專業知識
法官的權力在判斷個案不在通案 社會的普適道德標準並不是由專家決定的
: 在歐盟經貿辦事處(EETO)和英、法、德在台代表處等23日舉辦「落實兩公約國際
: 審查及結論性意見」的座談會上,檢察官黃兆揚、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建智等人就
: 詢問兩公約審查委員,如何面對社會要求重大刑案罪犯必須被判處死刑的壓力,以
: 及對於社會認為重大罪案刑犯不值得被原諒的看法。
: 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主席薩瑪爾(Sima Samar)、德國曼海姆大學比較公法教授
: 瑞戴爾(Eibe Riedel)、前歐洲人權法院法官羅倫岑(Peer Lorenzen)在與談中
: 都說,這是很困難的議題,但一定有方法可以處理。
: 薩瑪爾指出,阿富汗也仍有死刑,如果有民調,應會有超過95%的民眾支持死刑,
: 但近年向阿富汗國家人權委員會遊說反死刑的聲浪也增強,民眾支持死刑主要因為
: 對人權教育和國際人權標準的了解不夠,且阿富汗有很多違反人權的事件,包括殺
: 戮、綁架孩童、鴉片種植等,民眾認為死刑可以對付相關犯罪,「但是執行死刑能
: 帶來一個安全、穩定、和平的社會嗎?答案是不行的」。
: 她指出,相較於阿富汗,以台灣的教育和法治程度,要廢除死刑雖困難,要花很多
: 時間和耐心,但是「是有可能的」,阿富汗也有很多保守派人士認為,依伊斯蘭教
: 法,殺人者就必須被殺,但是教育能夠改變民眾看法,只要政府及領導者能採取大
: 膽、勇敢的行動,認真面對這個問題,就有可能說服民眾。
: 對於司法人員,薩瑪爾也說,司法人員也應和政府一樣,要帶頭推動廢死,不是民
: 眾要什麼,司法人員就回應什麼,「而是要落實保護人性尊嚴的原則」。
: 羅倫岑則指出,輿論是會受到民眾所接收的資訊影響的,政府應帶頭影響民眾對死
: 刑的看法,「我並不是說法官不用重視民眾的意見,他們應該要」,但是,「關於
: 死刑等酷刑的問題,法官應有足夠的勇氣做正確的事」。
法條裡是否存在死刑根本不是重點 重點是有無人達到被判死的標準
法條裡有死刑 但人民幾乎沒人跨越過那條線 就等同實質廢死了
把死刑從法條裡拿掉只是形式廢死 形式無法影響到實質面
反而會因為法條立了上下限 造成適用上不公平的結果
: 「行政、立法權不面對廢死義務 司法權就自己來」
: 國際審查委員4年前首度來台審查時,主要引用《ICCPR》第6條對生命權的保障呼籲
: 台灣廢死,並連結到第7條禁止體罰和酷刑的條文,今年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則直接
: 引用第7條。他們指出,台灣在學校、軍隊等各部門已全面禁止各種形式的體罰,但
: 是「體罰最極致形式」的死刑卻仍被使用。
: 錢建榮指出,南非憲法法院就是將死刑視為殘忍刑罰,而宣告違憲;《ICCPR》第7
: 條禁止酷刑是源於對人性尊嚴的保障,我國已有許多釋憲文確認人性尊嚴是我國憲
: 法的原則,「從尊重人性尊嚴、禁止酷刑的角度,就應廢止死刑」。
: 錢建榮認為,南非從禁止酷刑的角度切入宣告死刑違憲是台灣可以學習的。他指出
: ,最高法院有就個案的量刑做死刑的言詞辯論,這是不夠的,「應把層次拉高到死
: 刑的法政策辯論」,以《ICCPR》第6、7條為主軸,勇敢指出死刑是殘暴酷刑的本質
: ,然後宣告死刑違反兩公約,應予禁止,或者也可聲請釋憲。
: 他指出,兩公約生效後,廢死就是台灣的國家義務,行政、立法權不願面對,司法
: 權應該自己來做,司法權監督行政、立法,司法權認真面對兩公約,行政、立法就
: 必須被迫真誠面對這個義務,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要求。
: 錢建榮指出,司法者本來就不要那麼害怕民意,「如果我們怕民意,就應該當行政
: 官、當立法者」,因為司法者幫的就是少數人,死刑犯的權益就是少數人的權益,
: 就是要對抗廣大自以為自己不會變成死刑犯的民意。
社群愈大就一定會有少數的極端值存在 如果把極端值的適用標準拿掉
保證會造成黑天鵝效應 這種錯誤在經濟模型裡已經發生過不下 N次
機率低就當作沒有 結果社會上的重大事件幾乎都是極端值造成的
道德標準偏離常態 專業能力是極端值 歷代的獨裁者都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