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
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
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
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
(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
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
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
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