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ylinweapon (我不是zsh)》之銘言:
: 川普被紐約法院打臉移民政策
: 讓我有感而發
: 依照憲法
: 我國是五權分立
: 所以
: 如果行政院的某些作為
: 被法院撤銷
: 我認為雙方的意見雖然不同
: 但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 但每次輿論都感覺好像政府做錯事
: 政府不道德
: 法院是神聖的
: 在民主國家
: 行政權和司法權
: 不是應該互不隸屬嗎?
美國的權力分立是制衡型的,
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一樣大,
而且彼此相互節制,以確保沒有一種權力可以獨大。
國會通過的法律,美國總統可以無限期擺著不簽署使其不生效,
叫做「口袋否決」。
行政權是有力量和立法權匹敵的。
台灣的權力分立是偏向德國式的,
與其說是制衡,比較像是合作型的。
比較在意的是,各權力的核心部分不容侵犯。
尤其強調行政權要遵守法律,並接受司法審查。
在這種模式底下,很強調:做事情必須有法律依據。
除非憲法或國會有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制定法規,
不然行政機關基本上只有「執行」法規的權力。
關於國家重大政策,
我國大法官解釋甚至認為行政權和立法權都分享決策權。
在我國,立法權從法學的角度來看,是高於行政權的。
學習行政法的時候,教科書會強調「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法律優位」等原則。
至於有沒有什麼事情是行政權可以乾坤獨斷的?(行政保留)
則是很有爭議的。
美國總統的權力,在該國的體制下,權力是比較大的。
因此川普很多作為,台灣人會覺得很威。
另外,附帶一提司法權。
我國有大法官的制度,美國也有。
台灣的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違憲,
也就是少數幾個人就可以把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推翻。
為什麼可以這麼做?
因為大法官產生的方式是有強大民意基礎的。
必須經過總統提名、國會同意。
總統、立委背後有龐大的民意,大法官也就因此具有民意基礎。
在日本,有權力宣告法律違憲的法官,
就是考上司法官以後逐步升遷而當上的,
因此日本宣告法律違憲的案例,屈指可數。
畢竟沒有民意基礎,就比較不敢得罪內閣制的國會。
不過,美國的司法權的違憲審查,是分散制的,
各階層的法院都有審查權,
因此,法院對於川普的命令覺得違憲,
從地方法院開始就有制衡的力量。
這也和台灣有很大的不同。
台灣最大的問題在於,
我們憲法到底是採取哪種體制,都有很大的爭議。
純粹從法制上來看,憲法本文應該是內閣制。
增修條文則可能是內閣制,或半總統制,不是很明確。
實務運作上來說,憲法本文時代,曾有一個有趣的現象,
如果當權者是行政院長,運作起來就是內閣制,
如果當權者是總統時,就搖身一變成為總統制。
增修條文以後,我國實務運作是超級總統制。
行政責任由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負擔成敗之責,
但行政院長的施政,往往就是總統的意思。
因為通常執政黨的黨魁就是總統。
可是出事的時候,行政院長下台,總統照樣坐得穩穩的。
無論是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
我國,憲政實務都和憲法條文有很大的落差。
這是台灣很需要改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