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由行政機關恣意解釋法律,且免經立法院審查
依照我國目前行政慣例
函釋優先於法律
兩者若有衝突,法律只是參考
任何公私機關只要依照函釋辦事即可而不須遵守法律
如勞基法規定七休一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那就是不論怎麼切割
任這七天中間都要有兩天休息,除非多休否則不可挪移
而我們偉大的勞動部函釋
可以解釋出
1. 每七天為一週期:勞基法哪有提到週期概念?憑什麼強行把每七天從「每個七天」
解釋「每隔七天」是多無恥?
2. 三例外:勞基法從未說可以有例外,勞動部為何可以特許有例外?
3. 半年後再勞檢:法律通過竟然可以半年不執行,那可以開放半年殺人無罪嗎?
函釋到底有多厲害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