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跟一個人有糾紛
什麼糾紛就不管了
但對方蒙著臉對我做出犯法行為
我告對方
但對方不承認那個蒙著臉的人是她本人
是我提供證據要給法院驗指紋
對方深知自己逃不掉了
所以只好承認是她幹的
對方家屬提出醫生診斷證明說有精神疾病
希望我可以撤告放過她
我只希望對方當事人可以為自己做過的行為負責(我不要錢)
我就撤告
我到剛剛觀察發現對方仍然執迷不悟
我該放過對方嗎?
如果我不放過她
最後會因為有精神疾病而免去罰則嗎?
還是在台灣有醫院認證的神經病就可以有免死金牌?
對了,從對方家屬口中得知我不是第一個告對方當事人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