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還是
勞基法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想依其台鐵規定懲處~也需要優於勞基法
※ 引述《wn7158 (司機5566)》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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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團覺青就是這樣自high,只會在哪裡亂吹,讓500廢勞以為穩贏,還真的曠職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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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銓敘部網站,法條自己看完:
: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284&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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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交通事業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ī纂@二 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
: 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ī纂@三 條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
: 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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