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司法最大的問題就是不需要有社會經驗,只要考試過了就可以當法官、檢察官
: 而且還一起受訓,大家都是學長學弟要怎麼公平判決?
: 因為從大一就開始讀法律,一路到當上法官都在相同體系裏面
: 根本只有法匠的訓練,最重要的了解人性、了解社會卻沒訓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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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述刪
關於本篇我想是我國司法混亂的原因之一
首先,法系有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簡單說:
大陸法系著重是法條制定,法條邏輯推演,法律制定本身是法官使用手冊
所以著重法律解釋、定義、適用。
英美法系著重是案例事實的同與不同,相同案件用相同方式判決,
不同用不同原理原則,所以著重,社會經驗去判斷同與不同
甚自美國實體法定下來是為了拘束法官不是給法官操作手冊
依此去推展,英美法系希望法官是具有經驗
但是是大陸法系是希望法官沒受到汙染,更可以正確適用立法者的法律
甚至大陸法系的法國,更希望法官超過27歲培訓就不要。
而我國,目前採取大陸法系,
每次都有人拿社會經驗來談就很神奇
這是不是代表我國法普不足,每次都只是憑印象,憑電視電視電影沒追根究柢呢?
兩者法系有好有壞,但是根本上不同來批判另一方就不公平。
就像目前德國,對於事實認定還是只是"專家"參審
幫忙法官認定事實,完全不相信平民鄉民
人家不也是法學大國
而且鄉民們常常印象所及的英美法系,香港電影、美國電影
其實在我國法學界算是少數,我國大家還是著重於德、日大陸法系為主
要批評司法官沒經驗的,不要再直接援引英美法系為洽。
至少真正去從判決的經驗論理法則出發,否則感覺都是鄉野奇談
而且,我國訴訟法其實提供很多方式幫法官釐清認定事實...
力求更接近事實,適用法律,而大陸法系精華就是正確適用法律
與英美法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