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拍照檢 02/02 00:22
→ Elias791: 舉的法源依據是道交7-1條。而2小時連續舉發規定在85-1條 02/02 00:22
→ Elias791: 第2項。看一下這項寫什麼好嗎?他前提是第7-2條,7-2適 02/02 00:22
→ Elias791: 用主體是警察。所以警察到場可依這項2小時連續舉發,而 02/02 00:22
→ Elias791: 民眾拍照檢舉是依據7-1條所以不適用85-1第2項的規定,不 02/02 00:22
→ Elias791: 能連續舉發。 02/02 00:22
→ Elias791: 解答完畢,
解答完畢? 你得到 7.8分
你們警専警大應該聘請我城武當有給職顧問
我看警専警大教授素質也很差
我城武辛辛苦苦幫你們抓光韓琛的內鬼 不是 是拍違規
結果 新北市海山分局派出交通組巡官吳愷峰這樣報答城武我
現在你這三蘆的警員連道交條例還要我教 全台灣警察欠我太多
來 坐好聽講 道交7-1 是民眾檢舉 7-2是逕行舉發
逕行舉發就是因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1. 民眾有沒有權力攔截違規車?沒有
2. 道交7-2 有明文說主體必須是警察嗎?沒有
3. 民眾檢舉是逕行舉發的一種嗎?
沒錯 照片為證 http://i.imgur.com/s12APhS.jpg
先點到這裡 聰明的應該就懂了 先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