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怎麼會有人可以一直斷章取義
論述一直被打臉又一直重覆提啊
來做個明確點的好了
首先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
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重點
1.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
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
務員法令之規定。
2.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勞基法)
規定者,從其規定。
產生三點疑問
1.何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2.何謂其他所定勞動條件?
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公務員還是勞工?
再來看施行細則
第 50 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
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
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看得出來細則就是補充法條之不足或名詞解釋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依各項公務員人
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
故應為公務員身分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其他"法令所定沒有優於勞基法就適
用勞基法
從事怎樣行業的公務員才能兼具勞工身分呢?
最後來看
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
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
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
之一。
台鐵人員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那什麼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呢?
https://goo.gl/glS6dx
太長懶得打,自己看吧
網站內是不適用對象喔
還是你覺得臺電不是公務員你很不爽??
請問你是依照公務人事法令任用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