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男要求刪網路紀錄敗訴 日高院首定義「被遺忘權」
3.完整新聞內文:
日本一名男子在2011年涉嫌對未成年買春被捕,之後在谷歌(Google)網站都搜尋的到他的
相關新聞。這名男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谷歌刪除他的網路資料紀錄,但最高法院裁定
男子敗訴,他的相關新聞與資料無須被刪除。
據日本《朝日新聞》與《NHK》報導,這名男子因為在6年前犯下兒童買春被捕以及罰款,
其新聞資料一直能在谷歌上搜尋到,男子以侵犯隱私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谷歌刪除資料。
地方法院初審時判決男子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的字眼,但之後案件進入高院後,男
子被判敗訴。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在上月31日進行二審宣判,仍判定男子敗訴。
這次法官並未提及「被遺忘權」,但對刪除網路資料的基準下了6個定義,包括:
1.被報導的事實性質與內容。
2.事實被公開的範圍及侵害隱私的程度。
3.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
4.報導的目的與意義。
5.報導發生當時的社會狀況和之後的社會變化。
6.報導中公開當事人身分的必要性。
如果當事者符合上述狀況且隱私被侵犯,就能優於情報自由公開的條件下,刪除網路相關
資料。
在這次的判決中,法官認為男子兒童買春是事實,且社會對兒童買春有高度關注,也是社
會強烈譴責的事件,男子的兒童買春紀錄攸關社會公共利害,因此判決男子敗訴,無須刪
除網路紀錄。(施旖婕/綜合外電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iwYZEI
5.備註:
像是PTT簽名檔應該就符合被遺忘權 只要沒有攸關盜社會公共利害 就可以申請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