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203/1048227/papersec_right
依法休假 何來「不法」
2017年02月03日14:15
林振德/政治大學法律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針對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在春節期間發動依法休假活動,下至台鐵高層放話懲處,上至交通部及行政院皆表態支持台鐵懲處,重點皆擺在該行動是否「合法」,如果該行動合法,則懲處何來正當性?反之,如果行動非法,則懲處實屬應當。
觀諸《自由時報》在2月3日焦點評論「當然是曠職」一文中,將重點放在「程序」要件,也就是請假是否按照台鐵內部程序,在實質層面上也僅以台鐵員工具公務員身分進而草率認定該行動屬於非法,而這些在法律上並非判斷合法與否的重點。
回到集體休假的本質,是以集體的消極不提供勞務,請求契約另一方(也就是台鐵)履行其法律上義務,與爭取調薪等調整事項,也就是最廣為人知的罷工有所區別。
在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判決中,早已肯認集體休假是合法權利的集體行使。在台灣航勤拒絕加班案中,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亦肯定拒絕加班符合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性,亦不違反法學上所謂比例原則或誠信原則之規範,肯認其合法性與正當性。
這次春節休假事件中,產業工會明確的要求檢討現行工作時間,也就是台鐵人痛恨的「日夜休」班表,至少要求依照《勞基法》完整一天的休息日。另外工會也要求台鐵必須補足人力,方法上採取的是消極不提供勞務,如此看來這次行動的目的與手段並無不法之處。
再來是國定假日出勤,儘管台鐵內部有請假規則,但別忘記台鐵員工也適用勞基法,國定假日出勤本來就應該要由勞工同意,休息作為勞動人權早就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以及經社文公約中清楚規定,莫以一張請假規則,就忽略了更上位階的法律及國際公約。
最後,這次的集體休假當然是屬於「工會活動」,在100年修法新增設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也多次表明集體休假作為工會活動,是受到工會法所保障。對於工會活動所做出的秋後算帳以及對參加工會活動的會員際出懲處,將被視為不當勞動行為,實在看不出台鐵的懲處何來「於法有據」?還是奉勸高層放下傲慢心態,以誠信為前提與員工早日協商,才能找出圓滿答案!
心得:
看來是場法律戰? 台鐵 交通部 行政院 記曠職會贏?
還是依法休假合法?
需要法律人來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