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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6日 星期二
如何調移國定假日?
9月28日教師節恢復放假之後,由於股匯市維持開市,金融業使勞工出勤將面臨支付加班
費或調移教師節的選擇。其他行業或有可能面臨相同問題。茲以本文說明兩者的差異。
一、未調移國定假日:支付加班費
如下圖所示,未與勞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而欲使其出勤,須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徵得個別
勞工同意,始得為之,當日工資並應加倍發給。如果希望給補休,須等到國定假日出勤後
徵得勞工同意選擇換補休。
二、調移國定假日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及勞動節日均應放假乃強制規定,本不容許任意調移。惟基於多
元化社會民生需求,一般勞工依勞動部解釋令(參考本文下方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
6號函釋)意旨或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依第84條之1規定,在不犧牲勞工休假權益前提
下,均可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不得以勞資會議取代),排除第37條之限制。惟對於取得勞
工同意之意思表示形式,兩者有不同之要求。
(一)、一般勞工明示或默示同意均可:
1.明示同意:透過口頭或書面(如勞動契約)形式表示同意。
2.默示同意:由勞工之行為間接推知有同意之意思。例如勞工雖未明示同意,但卻自行選
擇補休日期。
(二)、第84條之1工作者只能書面同意且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明定雇主與適用該條文之工作者,須經由書面約定,始得排除同法
第37條規定。再依大法官釋字第726號揭示之意旨,上述書面約定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
備始生效力。因此企業雇用適用第84條之工作者時,建議訂定勞動契約時就加入調移國定
假日之約定,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調移國定假日之效果
依勞委會87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要旨,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
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表面上調移國定假日與國定假日
出勤換補休之效果相同,惟後者適用上包括(1)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及(2)事後同意補休兩道
程序,前者則僅需一次同意即得為之。
<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日(即通稱之『國
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
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
任雇主逕自為之。」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9.6 www.labor.taichung.gov
.tw/ct.asp?xItem=1738978&ctNode=7170&mp=117010
不論鐵路局是未調移國定假日付加班費,或是有
調移,均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68.htm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
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
,應不可以曠工論處。
勞基法第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工會活動已遞出連署書,
應可屬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