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拍照檢
: → Elias791: 舉的法源依據是道交7-1條。而2小時連續舉發規定在85-1條
: → Elias791: 第2項。看一下這項寫什麼好嗎?他前提是第7-2條,7-2適
: → Elias791: 用主體是警察。所以警察到場可依這項2小時連續舉發,而
: → Elias791: 民眾拍照檢舉是依據7-1條所以不適用85-1第2項的規定,不
: → Elias791: 能連續舉發。
: → Elias791: 解答完畢,
大法官釋字第 604號 https://goo.gl/5RkyPR
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
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
看清楚哦,大法官說:舉發50次,就是50次違規行為。
1.這跟刑法砍一個人50刀,只有一次違法行為,是不一樣的。
那違規的人不就很慘?所以立委才立法放水算2小時1次。
2.(艱深觀念)這等於宣告警察對於違規事實是否屬繼續之行為,不負舉證責任;
違規人在此爭點的舉證與爭執,也變得無足輕重。
你違停被拍 N次,卻辯解你只停 1次,
任何人都可以懷疑你是技術超好,每次都停得一樣。
假設明金城拍照檢舉凱子瘋違規停車20次,每次相隔 2小時,
海山分局吃案組巡官可以對金城虎爛說,
你他媽連續檢舉太狠了,只能算凱子瘋違規 1次。金城學藝不精摸摸鼻子吞了。
但如果明金城拍照檢舉完,30分鐘後金城武來拍照檢舉,
海山分局吃案組巡官對城武說,
明金城武,你們倆非但姓名連續,檢舉也連續,
所以只能算凱子瘋違規 1次。
這樣城武一定不服氣啊,
城武我哪知道前面有金城檢舉過?我怎麼知道30分鐘前車停的位置跟現在是否一樣?
你海山分局吃案組巡官憑什麼說車子是違規事實繼續?
誰能保證車子都沒動過嗎?
既然不能保證,那你警察在怕什麼?就開 2張單啊,大法官都已經罩你了。
更別提三蘆警員Elias791你說只要明金城拍照檢舉,罰凱子瘋違規 1次,
後面不管多久,換幾個金城、城武、武當、當傑拍照檢舉,都不可以再罰凱子瘋,
這錯誤執法觀念,對違規人而言太划算,怪不得現在新北市滿街違停。
結論:
同一民眾之拍照檢舉同一違規,適用連續舉發需間隔 2小時之限制。
不同民眾檢舉同一違規,警察應個別舉發,這不叫做連續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