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syunoo (Ian)》之銘言:
105.8.3 北市勞動檢字第10535358400號
親愛的OOO君您好:
有關您申訴「OOOO股份有限公司」延長勞工工時不符法定要件及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一案,本局處理情形如下:
經查事業單位提供105年度2-5月份出勤資料與薪資清冊,勞工延長工時該公司依規定給予加班費。
所提「…強制性加班…」部分,經查該公司已依相關規定於101年6月22日經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勞工工時,符合延長勞工工時之法定要件。
另經查該公司員工名冊,未見有您的勞工資料,亦建請您協助確認所屬雇主身分。
以上答覆,如有不清楚或需要協助之處,歡迎向本案承辦人洽詢。
敬祝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本案承辦人:蘇乙郡
電話:2931-0027 分機117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翻譯:他們家的勞工都是自願加班,平日加班也有給加班費,你不是他們員工請你閉嘴。
柯文哲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