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你走得掉?」恐嚇推銷判無罪 因被害人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02-06 15:35:58
※ 引述《qq204 (好想放假...)》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TVBS
: 2.完整新聞標題:
: 「你走得掉?」恐嚇推銷判無罪 因被害人不怕
: 3.完整新聞內文:
: 推銷員出言恐嚇買家,卻被判無罪!台中有名大學生準備搭火車回家時,遇到推銷員強迫
: 他買2千元手機包,還出言恐嚇,「我後面還有很多人,你覺得走得掉嗎」,大學生為了
: 脫身達成交易,不過事後他決定提告對方恐嚇取財,只是開庭時,法官問大學生,你害怕
: 嗎,他回答,我是擔心搭不上火車,法官就是因為這句話,判定他沒有心生畏懼,也不擔
: 心自身生命安全,所以判推銷員無罪定讞。
我覺得是告錯法條,不是回答錯誤。
應該告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後面還很多人,你覺得走得掉嗎,
有主觀意圖想封死大學生的行動路線。
至於恐嚇罪,之前一個新聞是有行車糾紛,
對方拿球棒嗆聲被告恐嚇罪,
法官認為球棒沒拿出來揮舞,並不會造成告訴人的恐懼,因此判決無罪。
所以這個案例,不會因為律師教你說害怕生命、財產受威脅而改變判決結果。
: 還原交易過程,黃姓推銷員對大學生說有業績壓力,希望對方能幫忙買2千元手機包,剛
: 開始學生拒絕,沒想到推銷員竟然說,我後面還有很多人,你確定走得掉嗎,涉及恐嚇,
: 為了脫身達成交易,但最後因為沒錢買車票,要回800元,男大生越想越氣憤決定提告,
: 但不管一審或二審,推銷員都被判無罪。
: 原來判決無罪原因是大學生的一句話,開庭時,台中高分院法官問他,你聽到對方說有群
: 眾推銷 ,會不會害怕,他說有一點 ,但理由是怕搭不上火車回不了家,法官認定未心生
: 畏懼,不構成恐嚇取財。火車站附近人多,推銷員也多,推銷手法百百款,但大學生擔心
: 的是回不了家,不是自身生命財產安全,即使本來對方涉嫌恐嚇取財,也幫他逃過刑法刑
: 責。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tvbs.com.tw/local/704988
: 5.備註:
作者: SosoDEmoN (收收)   2017-02-06 15:37:00
結論就是想要趕快下一場 趕快下班的感覺
作者: koster (斯特隆)   2017-02-06 15:38:00
台灣的案例在相同情況下不同人常常判得不同啊 看前案幹嘛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7-02-06 15:38:00
用錯法條就是拿石頭砸自己腳啊
作者: k44754 (9527)   2017-02-06 15:39:00
事實上主觀權還是在法官上啦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7-02-06 15:40:00
這個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更難成罪...如果嘴巴說"你走得掉嗎?" 連恐嚇都不算,又何來限制自由
作者: SuperUp (( ̄▽ ̄#)﹏﹏)   2017-02-06 15:42:00
有剝奪你行動自由?
作者: Beanoodle (屏東尼大目小栗旬)   2017-02-06 15:43:00
拉雞法官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7-02-06 15:43:00
你的連結內容打你的臉,你有看嗎?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17-02-06 15:43:00
連結裡面有抓住對方的手阿
作者: SuperUp (( ̄▽ ̄#)﹏﹏)   2017-02-06 15:43:00
至少也要動手吧 用嘴巴講定身咒喔?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7-02-06 15:44:00
你的連結是有抓住手,都還說不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只能夠構成強制罪耶!你真的有看清楚你自己po的連結內容嗎?我不知道算不算數,但是你的連結裡面說不算數...
作者: SuperUp (( ̄▽ ̄#)﹏﹏)   2017-02-06 15:46:00
...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7-02-06 15:46:00
你的連結說 動手拉扯 都還不算數!!!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17-02-06 15:47:00
要有事實吧 像是對方圍成人牆說不定有機會成立
作者: SuperUp (( ̄▽ ̄#)﹏﹏)   2017-02-06 15:48:00
你找一個只靠嘴一嘴就成立的就信你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17-02-06 15:49:00
而且是在公共場合 拘禁的要件感覺也很難成立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7-02-06 15:49:00
你的連結內文就在說 被拉手,客觀上都不構成刑法302你找出來不就打你自己臉說應該要告302才會成立?你的連結都說明了頂多成立刑法304條強制罪(這還是有拉手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17-02-06 15:51:00
都不是 重點在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手腳能不能動? 能不能說話?被人牆堵住 是過不去 這應該是強制罪強制罪 刑法304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7-02-06 15:55:00
非要人幫你標? 你自己的連結http://imgur.com/a/YMiUi建議人告刑法302,然後貼一個說刑法302客觀不成立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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