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向教授討名牌包 女學生恐嚇切掉陰莖

作者: b89207040 (黃卓盛)   2017-02-08 04:25:02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8660d356c1fc7078c7349d8
【裁判字號】 105,訴,1551
【裁判日期】 105122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551號
原   告 潘南飛
被   告 張珈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4年度附民字
第14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
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
9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實施侵權行為及侵權行為結果發
生之處所,均屬行為地。且法院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
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為管轄權有無之認定,與原告實體請求
是否成立無涉。據此,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及住居所,雖均未
在臺南市,惟原告主張被告以行動電話,對住所及工作處所
均在本院轄區之原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而施以恐嚇,依
前揭說明,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在本
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
件訴訟,自應准許。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禁止之重訴,自指
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
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
一事件,而受重訴之禁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固曾多次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
訴訟,經本院分別以蔼104年度訴字第55號、舰105年度訴字
第1342號、胪105年度南小字第1060號、罂105年度訴字第85
5號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然原告於上開案件
分別主張蔼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傳送內容為「老睪丸、
切掉你陰莖!林老母沒死!你等著瞧!」之簡訊恐嚇原告,
及於103年10月間打電話或至原告任教之辦公室騷擾至少7次
,影響原告工作權、名譽權;舰被告於103年11月23日以寄
送標題「潘飛南老師傷害年輕女學生」、內容則指責原告「
言行暴力、不尊重女性、傷害被告身心、假學道罔為人師」
之電子郵件予原告所屬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之教師及性
平會之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胪被告於103年6月24日、
7月29日、8月3日以簡訊對原告恐嚇取財(103年8月3日之簡
訊未包含在本件附表所示簡訊中)及於103年7月8日在原告
臉書上留言「性愛博士,博你娘」、「你該還的,就快還吧
」、「禿頭能幹(噁)又無能」等語,致原告人格權受損;
罂被告於103年8月間傳送附表編號6、7、8、19之簡訊予原
告,對原告恐嚇取財,及於103年10月與9月間多次去電原告
任職之國立成功大學土木系辦公室並留字條,致原告名譽權
、工作權受損等原因事實,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此有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55號、105年度訴字第1342號判決影本、105
年度訴字第855號民事事件起訴狀、言詞辯論筆錄等在卷可
參,並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南小字第1060號卷宗查明無訛。
其中原告於蔼、舰、胪事件中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及罂
致電辦公室留言部分,與本件起訴原因事實核屬有別,要非
同一事件。至原告於罂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55號事件中,固
亦主張被告以附表編號6之簡訊對原告恐嚇取財,然原告於
該案中係以該事實主張其工作權及名譽權受損,於本件訴訟
則主張其自由權受損,原告於此二訴中主張受有損害之權利
既非同一,則此二訴之原因事實即屬不同,亦非同一事件甚
明,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禁止重訴之問題。被告辯稱原
告重複起訴,尚有誤會。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與原在國立大學擔任教職之原告於95年間
有所交往,嗣原告因不願與被告繼續往來,並為擺脫被告之
騷擾,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簡訊內容,向被告表示願以給
付包包之方式藉以換取被告停止騷擾,被告遂以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簡訊向原告表達若其交付10個「LV」或「FendiChlo
e」包包,即不再為騷擾之意旨,然遭原告以如附表編號3所
示簡訊嚴詞表達拒絕給付之意旨後,明知原告並無向其給付
財物之義務,其亦無向原告催索財物之權源,竟接續於如附
表編號4至6所示時間,發送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向原告恫
稱須給付名牌包或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其郵局帳戶
,否則就將向媒體、原告任教之大學及大眾,指述被告與原
告有性關係並遭原告欺騙身心,而損及原告教職聲譽及造成
負面評價此等意旨之簡訊,使當時仍在國立大學任教之原告
見狀,因擔憂名譽及教職受到危害影響而心生畏懼,致原告
自由權受損,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在102年間就答應要送被告包包,被告並非
恐嚇取財。原告又再傳簡訊說要寄包包給被告,後來又躲起
來,原告根本沒有感到恐懼,否則怎麼會答應被告,且訴諸
媒體是合法手段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兩造於103年8月3日起至同年11月12日間,互相寄發如附
表所示之簡訊。
(二)被告因發送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簡訊予原告,經本院以10
4年度易字第627號刑事判決(下稱刑案)認定被告犯恐嚇
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日,嗣經被告提起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
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
,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
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蓋所謂自由權
,亦包括精神活動之自由在內。次按,所謂「恐嚇」,祇
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
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
,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
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
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
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
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
(二)依被告發送予原告如附表編號4至6之簡訊內容,並參考兩
造前後簡訊往來之內容及過程,可知被告係於原告拒絕給
付名牌包包後,發送如附表編號4所示訊息,表達欲透過
媒體向原告任教學校之師生及社會大眾公開揭露原告傷害
其身心之經過,並以原告給付其名牌包包或30萬元做為日
後不再打擾原告之條件。而原告於國立大學任教乙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又現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高等學府身任教
職者之言行及道德操守,本即較為關注且課與較高之期待
;而被告於前開簡訊表示其欲向媒體、原告任教之大學及
大眾指述其遭原告欺騙身心此情,衡情已足使原告擔憂其
教職聲譽受損而心生畏怖。且原告曾以證人身分於刑案審
理中證稱:我看到被告發送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簡訊,
因為我在國立大學任教,而媒體喜歡報導大學教授之事,
學校又相對保守,一個子虛烏有的指控,不管真相為何,
一旦學校知道、媒體公開,我就會被學校師生議論紛紛,
且我要升等時也會遭到質疑,我當然會害怕因而影響到我
的名譽及工作權而產生恐懼,為了要讓被告不再恐嚇、傷
害我,我才提起告訴,希望讓法律來嚇止被告等語(見刑
案第177頁正、反面、180頁反面至182頁反面),顯見原
告確已因被告所發送之上開簡訊,致擔憂自身名譽權、工
作權受損而恐懼不安;被告辯稱原告並未因其行為感到畏
怖云云,自無足採。又依被告於刑案審理陳稱:我發送如
附表編號4所示訊息,是要講出來讓大家知我跟原告從認
識,他找我就是要上床,之後欺騙我年紀、工作等,我發
簡訊時知道原告在國立大學任教,之前某立委因與女孩子
有不倫之戀,就離開臺大,因為他受到輿論的批評等語(
見刑案卷第185頁反面、第186頁正面),可知被告亦明知
如向媒體、原告任教之大學及大眾指述其遭原告欺騙身心
之事,足以對原告之教職聲譽造成負面評價,仍為遂其要
求原告給付名牌包包或30萬元之目的,以上開簡訊對原告
為將對其教職聲譽為惡害之告知,客觀上亦足使原告其因
上開惡害之告知而生恐懼,自屬故意以恐嚇方式不法侵害
原告之自由權甚明。至被告雖另以原告曾答應要送伊包包
,伊並非恐嚇取財,訴諸媒體係合法手段等語為辯,惟原
告雖曾以附表編號1之簡訊對原告表示欲以給付包包換取
被告停止騷擾之意,然其於被告提出給付10個名牌包包之
要求後(即附表編號2簡訊),業以附表編號3所示簡訊向
被告表示拒絕給付等語,尚難認兩造間有何原告應給付名
牌包包予被告之約定。況縱令被告主觀上認原告有給付包
包之義務,然其係以訴諸媒體、向原告任教之學校及大眾
指摘原告私德不彰此足使原告擔憂名譽及教職受到危害影
響而陷於恐懼之舉動為手段,要求原告須以交付名牌包包
或金錢作為換取被告不進行該手段之代價,其手段與促使
原告履行債務之目的顯不相當,自非合法手段甚明。是被
告前開所辯,亦不足採。
(三)次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亦即金額是否
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被告上開恐嚇行為
,足使原告心生畏怖,已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原
告自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查原告為
大學教授,其102、103、10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398,745
元、1,459,418元、1,367,184元,名下有房屋3筆、土地
各4筆及汽車1部等財產;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其10
2、103、10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0元、9,894元,名下
無財產,此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73至78、81
至83頁),並審酌被告不法侵害之手段、原告精神自由受
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
30,000元為當,逾此部分之慰撫金請求即屬過高,不應准
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為104年10月11日,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12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0,000元,及自10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
審酌兩造之勝敗比例及本件紛爭起因之可歸責性等情,認本
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為適當,爰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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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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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 發→收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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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8月3日 │潘南飛→張珈其 │是的,我離開台南剛回。張│
│ │下午8時30分 │(手機簡訊) │珈其,看樣子妳沒要到包包│
│ │ │ │是不停止對我的騷擾。剛和│
│ │ │ │家人討論後決定為了我們的│
│ │ │ │安寧(全),好吧花錢消災。│
│ │ │ │要幾個包包?什麼牌子?就│
│ │ │ │依你之前要求放於寵物店,│
│ │ │ │從此各過平靜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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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8月4日 │張珈其→潘南飛 │10個LV(沒有FendiChloe.. │
│ │上午9時21分 │(手機簡訊) │,也可以!)放在寵物店! │
│ │ │ │以後互不打擾!星期三過去│
│ │ │ │拿,謝謝。 │
├──┼──────┼────────┼────────────┤
│ 3 │103年8月4日 │潘南飛→張珈其 │張珈其女士,憑什麼還一直│
│ │上午10時23分│(手機簡訊) │騷擾恐嚇我要10個LV大包!│
│ │ │ │更多次電話騷擾我寵物店房│
│ │ │ │客,還準備週三過去,這已│
│ │ │ │構成公然騷擾侮辱。之前台│
│ │ │ │南法院判得太輕不怕而繼續│
│ │ │ │如此?這麼虛榮缺錢啊?!│
│ │ │ │我絕不屈從,不會給。妳還│
│ │ │ │不懸崖勒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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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8月4日 │張珈其→潘南飛 │我已經聯繫好記者,以前傷│
│ │上午10時49分│(手機簡訊) │我身心,應該要讓成大師生│
│ │ │ │,各大媒體,任何台灣人都│
│ │ │ │要知道! │
├──┼──────┼────────┼────────────┤
│ 5 │103年8月4日 │張珈其→潘南飛 │既有案底,要拘役易科罰金│
│ │下午12時27分│(手機簡訊) │,想找新聞記者發佈社會新│
│ │ │ │聞..要名牌包幹嘛?給你帳│
│ │ │ │號,你直接匯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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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8月4日 │張珈其→潘南飛 │30萬郵局代號700 │
│ │下午12時33分│(手機簡訊) │00212600459872張珈其本人│
│ │ │ │保證金今後不再打擾及有任│
│ │ │ │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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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8月5日 │張珈其→潘南飛 │匯款了嗎? │
│ │下午2時47分 │(手機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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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8月5日 │張珈其→潘南飛 │是轉帳,還是銀行? │
│ │下午3時10分 │(手機簡訊) │ │
├──┼──────┼────────┼────────────┤
│ 9 │103年8月7日 │張珈其→潘南飛 │你需要多少時間? │
│ │上午9時22分 │(臉書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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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03年8月7日│ 張珈其→潘南飛 │又躲起來啦? │
│ │下午1時01分 │(臉書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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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3年8月7日 │張珈其→潘南飛 │如果你不答覆,我應該要跟│
│ │下午1時01分 │(臉書簡訊) │記者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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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3年8月7日 │張珈其→潘南飛 │10LV50-70萬台幣噢,30台 │
│ │下午5時32分 │(臉書簡訊) │幣你有什麼困難疑慮需要多│
│ │ │ │少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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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3年8月8日 │張珈其→潘南飛 │南飛,如果你有困難,我們│
│ │下午12時33分│(臉書簡訊) │可以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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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3年8月8日 │張珈其→潘南飛 │我已經因此有前科罰緩,你│
│ │下午12時33分│(臉書簡訊) │答應我的事請你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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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3年8月8日 │潘南飛→張珈其 │用寄的好了,不會有紀錄,│
│ │下午2時57分 │(臉書簡訊) │要寄到苗栗那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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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3年8月11日│張珈其→潘南飛 │啊,怎麼寄? │
│ │下午7時55分 │(臉書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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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3年8月11日│張珈其→潘南飛 │本票! │
│ │下午7時55分 │(臉書簡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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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3年8月11日│張珈其→潘南飛 │351苗栗縣頭份鎮忠孝二路 │
│ │下午7時55分 │(臉書簡訊) │32巷10號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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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3年8月18日│張珈其→潘南飛 │還有一天時間,銀行3點半 │
│ │下午2時57分 │(手機簡訊) │結束業務,到明天下午為止│
│ │ │ │,兩個結果,一個結束;一│
│ │ │ │個訴諸媒體學校會議學生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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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3年8月18日│張珈其→潘南飛 │351台灣省苗栗縣頭份鎮忠 │
│ │下午6時55分 │(手機簡訊) │孝二路32巷10號4樓張珈其 │
│ │ │ │(注意名字) │
├──┼──────┼────────┼────────────┤
│ 21 │103年8月19日│張珈其→潘南飛 │潘南飛,還有五個小時又三│
│ │上午9時59分 │(手機簡訊) │十分! │
├──┼──────┼────────┼────────────┤
│ 22 │103年9月2日 │張珈其→潘南飛 │您答應的事一直等不到?不│
│ │下午7時40分 │(手機簡訊) │然,九月五號以後,記者媒│
│ │ │ │體本人拜訪您學校家人親戚│
│ │ │ │朋友鄰居都可以!謝謝嚕 │
├──┼──────┼────────┼────────────┤
│ 23 │103年9月19日│張珈其→潘南飛 │351台灣省苗栗縣頭份鎮忠 │
│ │下午6時07分 │(手機簡訊) │孝二路32巷10號4樓張珈其 │
│ │ │ │(注意名字) │
├──┼──────┼────────┼────────────┤
│ 24 │103年9月19日│張珈其→潘南飛 │找美女動作很快嘛!該寄的│
│ │下午6時10分 │(手機簡訊) │3個包包或金錢(15萬台幣) │
│ │ │ │,很難嗎? │
├──┼──────┼────────┼────────────┤
│ 25 │103年11月12 │潘南飛→張珈其 │你不知道嗎?,你打來學校│
│ │日上午10時53│(手機簡訊) │的騷擾電話都有錄音,還是│
│ │分 │ │你到辦公室皆有攝影,有人│
│ │ │ │證物證構成罪加一等的公然│
│ │ │ │毀謗確立,一件就告你一次│
│ │ │ │,惡行不改,你認為還能像│
│ │ │ │之前初告的輕判嗎?法院見│
│ │ │ │了! │
└──┴──────┴────────┴────────────┘
作者: maple0425 (漏接達人)   2016-02-08 04:25:00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26:00
116哈哈哈哈哈哈哈幹 同校靠北
作者: snow3804 (snow3804)   2017-02-08 04:26:00
看完簡訊,覺得超猛的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08 04:26:00
唉~
作者: C13H16ClNO (3955 老地方見)   2017-02-08 04:28:00
歹丸狂幹女?(-_-;)
作者: waijr (時差13HR)   2017-02-08 04:28:00
阿 真的要準備本票 八卦鄉民都沒有唬爛
作者: lmf24 (陰蒂王子)   2017-02-08 04:29:00
張珈其也上個色阿 ~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30:00
http://radb.ncku.edu.tw/Personal_Report/profile.php?s=OTUwODA3NTthbGw7OzE7cGVyc29uYWxfcmVwb3J0X2Nzc18x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08 04:30:00
縮網址好嗎
作者: demitri (forever)   2017-02-08 04:31:00
瘋子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31:00
幹咧忘惹縮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08 04:31:00
嫩!菜屄八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32:00
幹你妹 是不會自己去估狗膩
作者: pusufu5566 (關你屁事?關我屁事!)   2017-02-08 04:33:00
103年,這麼久的事情喔for你是吃了啥,一直說自己是女生但是講話超難聽
作者: wario2014 (wario2014)   2017-02-08 04:34:00
這撒洨,師生戀嗎?不然怎會弄成這樣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35:00
白天工作壓力大不行膩!八卦版超紓壓der
作者: a000000000 (九個零喔)   2017-02-08 04:35:00
當老師好爽喔
作者: pusufu5566 (關你屁事?關我屁事!)   2017-02-08 04:35:00
不要嗆到會在意的到時候很麻煩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37:00
欸 72最可愛 宅心仁厚啊啊啊啊
作者: wario2014 (wario2014)   2017-02-08 04:37:00
參見樓樓上教主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08 04:37:00
對呀 要注意一下 有時要拿捏一下不用啦我不在意啦 我自己會拿捏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38:00
我也是看人啦!巴巴瑞安啾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08 04:40:00
麥亂啾歐不想被吉QQ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42:00
我腦公睡死死惹 叫我家妹子啾
作者: barbarian72 (barbarian72)   2017-02-08 04:43:00
走開!
作者: BoBoooM (蹦蹦)   2017-02-08 04:44:00
大半夜的你在看判決書
作者: gn00029914 (^_^)   2017-02-08 04:45:00
所以這算有判例了...
作者: bibico0206 (卜鼻卜)   2017-02-08 04:48:00
女的到底長怎樣啊?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2-08 04:48:00
我剛查一下,女的應該有改名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7-02-08 04:51:00
原告為大學教授,其102、103、10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398,745元、1,459,418元、1,367,184元,名下有房屋3筆、土地各4筆及汽車1部等財產;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其102、103、104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0元、9,894元,名下無財產臺女都不用工作的麻??
作者: RavenRabbito (雷文雷彼兔)   2017-02-08 04:55:00
地址就這樣直接出來了????(震驚)
作者: sweety655633 (星辰星痕)   2017-02-08 04:59:00
女的還有前科內要易科罰金也沒財產這樣真的要進去蹲了嗎
作者: qwertyuiop93 (ibis)   2017-02-08 05:09:00
簡訊內容好有趣 要包的毅力十足
作者: jinx5566 (玻璃大炮)   2017-02-08 05:10:00
真想看這女的還有這叫獸長什麼德行
作者: qwertyuiop93 (ibis)   2017-02-08 05:11:00
116網站有照片
作者: k70113 (你們他媽很正義~)   2017-02-08 05:28:00
台女94棒,靠吉人賺錢
作者: acoupleof123 (physitist)   2017-02-08 05:32:00
原po怎麼找到的啊!好強。鄉民無所不知啊~
作者: arcc   2017-02-08 05:48:00
教授告DER好阿,把她當掉
作者: louishuang (bibo)   2017-02-08 06:27:00
Google 用關鍵字有耶
作者: TZofHES (TZ)   2017-02-08 06:28:00
for大是好老婆啦,認真的,她人真的不錯
作者: jajoy (黑暗在蔓延)   2017-02-08 06:31:00
還以為資料會潘O飛這樣
作者: abramtw (世界原來是如此耀眼啊)   2017-02-08 06:56:00
樓上講的應該是潘O南才對吧
作者: shrines   2017-02-08 07:34:00
神經病
作者: flac (老獅子)   2017-02-08 07:34:00
樓主貼這個不怕違反個資嗎?
作者: jjkobe (冷氣)   2017-02-08 07:41:00
怕個屁
作者: PONANZA (電王)   2017-02-08 07:56:00
網路上公開資料 沒有個資問題吧*公開的資料
作者: kudo0930 (我最喜歡小安寶)   2017-02-08 08:05:00
學店問題多
作者: michiechan (貓米粉)   2017-02-08 08:18:00
太狂了吧
作者: gutalic (step up my game)   2017-02-08 08:26:00
挖塞 好狂
作者: sheepxo ((羊臣又))   2017-02-08 08:35:00
挖 女的名字 地址 郵局帳戶 全都露
作者: handsomecat (((恐(((′・ω・`)))慌)))   2017-02-08 08:45:00
想說精神賠償3萬太少,原來是因為謀生能力太差的關係
作者: grandzxcv (frogero)   2017-02-08 08:49:00
116守護海岸線系
作者: superprada (無心)   2017-02-08 08:51:00
有沒有人弄得到 女的真相 好奇有多正
作者: styleway17 (styleway17)   2017-02-08 08:51:00
成大真的很棒
作者: schopan (去)   2017-02-08 08:54:00
應該是大葉大學部那個吧
作者: murosaora (慕容)   2017-02-08 09:38:00
台女不意外
作者: siangkeith (是俺就是俺)   2017-02-08 09:45:00
佳琪 明天打炮 不 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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