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forget (財去人安樂)》之銘言:
: 朋友在一間大企業上班。
: 結果難得過年合法休假。
: 結果大老闆說要把他FIRE,說他不接受惡意合法休假。
: 可是合法休假就是合法休假,哪來惡意不惡意。
: 鬧的沸沸揚揚,結果勞動部屁都不敢放一聲。
: 有沒有不準合法休假的八卦!?
: 莫非以後要人人一天工作二十四小時,一個月工作30天。
: 不然就是惡意休息要被FIRE!?
<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日(即通稱之『國
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
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
任雇主逕自為之。」
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1738978&ctNode=7170&mp=117010
不論鐵路局是未調移國定假日付加班費,或是有調移,均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68.htm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
,應不可以曠工論處。
同理,強迫勞工於法定國定休假日出勤,亦不可以曠工論處。
勞基法第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工會活動已遞出連署書,應可屬正當理由
不過
勞動部長女的 所以沒有LP
建議向各縣市勞動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