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委說的對 有GUTS!
台鐵局錯誤懲處、怠忽職守,又讓交通部背書,這叫長期與勞工站在一起的執政黨情何以堪?
<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日(即通稱之『國
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上開所稱勞雇雙方,係指雇主與個別勞工而言。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
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茲因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雇主與個別勞工,爰有關雇主如擬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
作日實施放假者,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並非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實施,亦不得
任雇主逕自為之。」
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1738978&ctNode=7170&mp=117010
不論鐵路局是未調移國定假日付加班費,或是有調移,均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68.htm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
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
,應不可以曠工論處。
同理,強迫勞工於法定國定休假日出勤,如勞工未出勤,亦不可以曠工論處。
勞基法第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工會活動已遞出連署書,應屬正當理由
員工早已表明不同意國定假日加班,當然無須請假
有聽過不加班還要請自己假的嗎?
國定假日員工表明不出勤,強制出勤違法
台鐵局違反勞基法37條,42條在先,強制員工加班已屬違法,再以強制加班未出勤記曠職
多麼不公不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