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uyuu (啾)
2017-02-09 16:45:10抱歉,我學測國文只有10級分
請問這篇意思是不是
大法官認為原本稅法規定
薪資所得者 不能像 執行業務所得者一樣
可以列報必要成本扣除額
不公平
所以要求立法院修法
那
立院修法一定是給院內專門委員會擬法案
所以
之後法案變很爛圖利富人
也是立委的錯?
請問此篇摘要給幾分?
0分,薪資所得者=受薪階級,再有錢也不會比老闆有錢所以現在受薪的像台GG員工也要被打成富人了?你們繼續阿除非是歐美的CEO制薪水是主要收入,不然台灣有錢的都靠
作者:
jauyuu (啾)
2017-02-09 16:52:00樓上,大法官的意思是受薪階級也要能像它一樣可以抵稅才公平,不是有利大眾嗎
作者:
jauyuu (啾)
2017-02-09 16:54:00所以台 GG工程師也可以列舉抵稅了,不是省錢嗎
是有利大眾阿,阿這文他怎麼摘要的?照大法官的就是大眾有利,法案如果會變很爛圖利富人不是立委根本亂訂就是這位大大指受薪階級是是[富人]
作者:
jauyuu (啾)
2017-02-09 16:57:00司法是被動審查原則,釋憲案只能針對提案內容審是否違憲,立院才要主動制定打富人的法,現在法官作違憲宣告,要求立院修法讓受薪階級能多個抵稅項目,不是很好嗎
這麼明確的法案之後能被訂歪不是立委的錯還能是誰的錯?
作者:
jauyuu (啾)
2017-02-09 16:59:00一樣修法,把抵稅項目標準訂的過低或項目對富人有利,的確會失去違憲宣告的原意的確是立委的錯,只是看到有人說大法官判不對,讓人不解,難道誤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