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Uber 高雄 - Uber 司機們 6 點聲明

作者: arthurwang (莫言)   2017-02-10 17:14:13
※ 引述《dkramses ()》之銘言:
: 爭點1.Uber的性質是甚麼?
: 公路法中關於運輸業、計程車的定義部份:
: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uber司機是不是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
是的話,這些司機做的工作就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營業範疇
uber的營收是不是靠這些uber司機營收抽取報酬為收入?
是的話,uber就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當然,你會說,可是uber司機開的不是計程車啊
這是因為他們違反規定,沒將車子依照計程車規定處理
但是不能因為使用的車輛沒使用符合規定的車子,就認定不是做這行
這就像,做吃的廠商不能因為自己違規使用地溝油做吃的,
就告訴大家,因為我使用不合規定的材料,所以不能用食品相關法令要求我一樣
這也是為什麼就算uber司機取得職業駕照,還是會被取締,
因為只要他們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
就得遵守「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中,第91條~第96-10條
有多少不符合就自己去查吧
: 重點是法規如何定義,而車行既已自己登記為運輸業,也只能說車行是運輸業,
: 不能說車行跟Uber有多像,所以Uber也是運輸業。
其實你邏輯錯誤,不是因為車行自己登記為運輸業,他們才成為運輸業
而是因為他們從事的生意是運輸業,所以必須登記為運輸業
也就是,你做哪一種性質的工作,就決定了該登記為哪一種
當然新領域工作會出現,不過,在法令沒有修改完之前,還是應該遵守舊規定
這就是為什麼要修法完之後,才可以放一例一休,
而不是認為該放,不管法令有沒有改,就強迫大家這樣做
惡法亦法,也要遵守,就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
: 綜合以上說的,Uber對我來說不是運輸業,
前面如果都有錯誤,後面內容也沒什麼好說
誠如閣下所說,重點是法規如何定義,不是您認為不是就不是
若是您認為自己論點無誤,建議您可以去信uber,將您的見解提供給他們,請他們申訴
我想uber會很感謝您幫他們解套的
作者: wallowes (Qoo)   2017-02-10 17:17:00
沒有那套Uber APP就沒有那些司機收點資訊使用費不為過吧?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7:19:00
資訊使用費是怎麼收取的要不要解說看看
作者: colawei (就是可樂)   2017-02-10 17:20:00
哪些司機?違法白牌計程車司機嗎?可以定uber叫唆犯罪嗎?
作者: wallowes (Qoo)   2017-02-10 17:20:00
使用者付費要解釋什麼?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7:22:00
資訊使用費的額度由UBER決定,比較貴收比較高
作者: wallowes (Qoo)   2017-02-10 17:23:00
公司想收多少錢由公司自己決定,想不想使用由消費者決定除非是獨占事業,才有問題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7:28:00
繼續凹,蠻狂的共享經濟
作者: ray2501 (貓是一隻貓)   2017-02-10 17:28:00
對 但是收取費用的行為是否違法,由政府決定
作者: MadMagician ( )   2017-02-10 17:28:00
uber:我共享你的經濟
作者: ray2501 (貓是一隻貓)   2017-02-10 17:29:00
世界各國政府認定,他就是從事計程車事業 所以 違法如果跟在日本一樣不違反當地的法令,那他就不會違法啦
作者: kuninaka   2017-02-10 17:30:00
如果是乘客直接付錢給司機,司機自行再繳錢給UBER那狀況就不一樣了
作者: sean90330 (尼嘎)   2017-02-10 17:33:00
推尤其uber不算平台uber自已有做定價那就不能算是平台
作者: zzzzaaaa (1111)   2017-02-10 17:38:00
經營就是經營啦,別扯錢是直接或間接流向uber,路邊的加盟711出包,難道統一可以說他只是收加盟金沒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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