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
我等你等很久了
先說 arthurwang 絕不是 ecejc 的分身 ID
Nerflix 之所以沒登記成 「影帶出租業」
還是可以在台合法
正是因為「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己經包含了可利用網際網路散播多媒體內容
所以 要不要把境外電商硬歸類到某一產業根本不是個點
而是要為其新型態的產業模式打開其業務彈性
所以 Uber 不合法其實爭議不在有沒有登記成「計程車業」
而是「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或是更有可能的在未來出的「行動資訊供應服務業」
有沒有為其業務內容打開其業務彈性
當然 這只是我對未來趨勢的判斷
鄉民覺得我在硬凹也可以啦
畢竟判斷失準和硬凹
連我自己都說不準我自己
感謝 arthurwang 讓我可以把這藏在心裡
不太敢獻醜的猜測逼了出來 畢竟一開始就寫出來會被人家認為是想太多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銘言:
: ※ 引述《ecejc (jc)》之銘言:
: 有人闖紅燈被抓,然後跟警察告狀說甲也闖紅燈,怎麼不抓甲
: 不過事實上,甲根本沒闖紅燈,人家過去的時候都變燈了啊
: : Google 旗下的 Play Movie 算不算影帶出租業?
: : 如果算 請問 Play Movie 有沒有照「影帶出租業」的規定走
: : 如果不算 請問不算的理由
: : 該不會只是因為他不是用 VHS DVD 為媒介販售影片?
: : 同理也可將問題放在 Netflix Spotify 等境外電商
: 我們就來看看你說的netflix是怎麼回事?
: 他在登記的是「台灣網飛服務有限公司」
: 結果真的沒有登記「影帶出租業」,真的被你發現了
: 他只有登記
: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哎呀,幹嘛不抓他,只抓uber,政府都是為了小黃的選票才只找uber開刀
: 而且,這邊就看得出來政府法令落後,這種企業還要人家登記「影帶出租業」
: 聽 你 在 鬼 扯 !!!
: 他們登記的「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這項,
: 營業項目就包括:
: 「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
: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 這個你自己去經濟部商業司查就知道
: 請問,他們透過網路供應影片,是不是符合這項登記?
: 究竟是別的都不抓,只抓自己?
: 還是其實是自己違規?別人沒違規?
: 沒登記「影帶出租業」怎麼不抓?
: 這種鬼話也好意思說,笑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