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15億// 救國團房地 判還國家確定
位於台北市松江路黃金地段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房產,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但長
期遭救國團占用,國有財產署七年前興訟索討此國有地,最高法院昨判決救國團無權占用
志清大樓一至五樓、地下一、二樓共二○八七坪樓地板面積,應返還國有土地,還須回溯
從一○○年八月五日起,按月給付租金七十六萬多元至返還房產為止,至昨天為止應支付
五一三八萬元,全案確定。
救國團回應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不瞭解內容,因此無法評論。
房產業者指出,依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救國團占用志清大樓共二○八七坪樓地板面積,以
目前周邊商辦行情每坪六十五到七十萬元推估,總價值約達十三.五億到十五.六億元。
總部2千多坪 國產署追討
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三至五樓,一、二樓則由救國團等三家公司一起使用,中央
社使用六至八樓,榮工公司使用九至十四樓,本案國有財產署訴訟標的是一至五樓、地下
一、二樓由救國團占用的部份。因志清大樓位處北市松江路上商業辦公精華地段,又位於
捷運站旁,土地價值不菲,屬北市黃金路段之一。
國產署提告指出,救國團原隸屬國防部,民國五十八年間雖解除隸屬關係,其業務仍受行
政院監督,國庫也撥款給救國團興建志清大樓,因此當年救國團雖提供原址土地與中央社
、榮工公司合建大樓,但救國團分得的樓層與土地仍屬國有,指救國團無權占用,訴請返
還國有地,應支付五八六五萬元,並追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每月九十七萬元。
救國團辯稱,與國防部或政院無隸屬關係,堅稱志清大樓現址土地,是救國團透過自費購
買以及他人捐贈籌得,所以分得近三成的所有權,但因為當年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法登記
大樓所有權,才暫時將大樓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
台北地院認定志清大樓六十八年由救國團、中央社出地,與榮工合建而成(七十年完工)
,救國團有合法分管約定的使用權源,非無權占有,判國產署敗訴。
救國團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但高院認為,政府當年出資興建志清大樓,產權屬國有,教育部將本案志清大樓無償提供
救國團使用,雙方屬借貸關係,國有財產署有權提告要求返還,因救國團提不出合法使用
權利的證明資料,救國團屬無權占用,改判應將大樓相關土地返還國產署,並按月支付不
當得利,自一○○年八月五日起,按月給付租金七十六萬多元至返還房產為止。救國團不
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昨將全案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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