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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15:07聯合報 記者徐子晴╱即時報導
台鐵產業工會依法休假被嚴懲,周四要上凱道抗議。勞動學者分析,台鐵兼具公務員和勞工身分,但休假相關規定則從優適用勞基法,國定假日可休假,台鐵局在員工上班前應徵求員工同意,不應如交通部堅持適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但政府此做法是否合理,則必須要評估工會在集體休假之後的影響,是否構成濫權的條件,這都還有待釐清。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李健鴻表示,依勞基法84條規定,勞工兼具公務人員身分時,休假和工時規定適用勞基法,台鐵員工適用國定假日休假相關規定。不過,勞基法第40條中規定若有「突發事件」,雇主可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依照勞委會過去函釋,若是國營事業勞工不依輪班班次工作,使雇主因應不及,導致業務無法因應,進而影響大眾生活秩序與社會安全,可認定適用「突發事件」;因此台鐵員工罷工是否影響春節疏運、使台鐵局有權要求員工停止休假,仍有待釐清。
外界質疑,政府對待華航空服員罷工及台鐵產業罷工態度明顯不同,李健鴻分析,兩者手段、目的都不盡相同,華航空服員是不滿休時過少,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取得合法罷工權,發起罷工;台鐵產業工會則是不滿輪班制問題,依勞基法發起集體休假。政府需要依法行政,因此在對待不同法律層面和目的的抗議行動時,作法就會不相同。
針對台鐵局要對春節期間集體休假員工祭出曠職處分,外界也質疑政府做法失當。李健鴻指出,政府做法合理與否,牽涉到集體休假後的事實認定,除了個案認定之外,還可觀察手段和目的間的關聯。由於這次台鐵產業工會是因輪班制不合理、要求在國定假日休息,因此連結性十分強烈。此外,則必須評估集體休假後果有多嚴重,有沒有造成台鐵局因應不急、影響正常業務運作,若對民眾返鄉影響劇烈,可能構成集體休假權濫用。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表示,從勞基法角度來看,國定假日必須要完整給勞工24小時休息,若說照資方所說,依一開始的勞動契約,所有的國定假日等同挪移、放棄,這樣員工生活等同放棄,十分不合理;尤其國定假日要加班需要勞工同意,台鐵不應在不徵詢員工同意下,直接概括認定勞動契約規定得以出勤。
邱駿彥還分析,這次是由工會發起的集體休假,因此必須討論此舉是「工會活動」還是「爭議行為」。若行動有經過召開會員大會、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才是合法爭議行為行使,就有民事和刑事免責權,但若沒依上述程序就恐有爭議。若集體休假認定是屬於工會活動,則可以討論,台鐵對員工祭出曠職,是不是構成工會法中的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
第 八 章 保護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