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bear2007 (哇最愛逮完)》之銘言:
: 可是甲甲爭取的一些所謂"權利"
: 我就很有意見了
: 因為那根本就是傷害別人的行為
: 比如
: 1: 甲甲爭取領養小孩
: 想想看小孩長大以後, 怎麼跟別人講自己有二個爸爸
: 或者說自己的媽媽的雞雞比爸爸還大條, 但是沒有捏捏
: 這怎麼講?? 這樣對小孩公平嗎? 今天如果說甲甲只能收養成年有行為能力的人當小孩
: 這我沒意見, 畢竟被收養者成年了,能自己思考判斷了,
: 但這樣甲甲會接收嗎??? 他們肯定要收養未成年的孩子甚至嬰兒
: 那麼這樣的孩子從小就沒有選擇的被迫的在一個不正常家庭長大
: 他們何辜???
我試著 補充原po沒有考慮到的點,
試著 論述有沒有一些反同為什麼從不考慮別人的掛?
反同若這麼有愛心為孤兒考慮的那麼周到,
那是不是該鼓動所有異性夫妻搶著去領養孤兒,
把孤兒都領養走讓"萬惡同志"一個孤兒都領養不到呢?
事實正好相反,每年都有很多棄養兒,
由於台灣領養風氣不盛,每年都有很多孤兒等不到領養,
為什麼一些反同從不考慮一直等不到領養、一直待在育幼院的孤兒心情呢?
為什麼一些反同從不考慮孤兒意願呢?
即使孤兒想被同志領養,反同也說不行,
反同說:你孤兒就是不能被同志領養,我反同說了算,
你要是敢被同志領養,我反同就要80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