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一下好了,理工系的實在看不過去來戰一下,
這種論點每次都漏洞百出卻還是有人每隔一陣子就跳出來回應。
※ 引述《bigbear2007 (哇最愛逮完)》之銘言:
: 我對甲甲說真的沒有意見
: 他們愛怎樣怎樣其實跟別人沒有關係
: 可是甲甲爭取的一些所謂"權利"
: 我就很有意見了
: 因為那根本就是傷害別人的行為
: 比如
: 1: 甲甲爭取領養小孩
: 想想看小孩長大以後, 怎麼跟別人講自己有二個爸爸
: 或者說自己的媽媽的雞雞比爸爸還大條, 但是沒有捏捏
: 這怎麼講?? 這樣對小孩公平嗎? 今天如果說甲甲只能收養成年有行為能力的人當小孩
: 這我沒意見, 畢竟被收養者成年了,能自己思考判斷了,
: 但這樣甲甲會接收嗎??? 他們肯定要收養未成年的孩子甚至嬰兒
: 那麼這樣的孩子從小就沒有選擇的被迫的在一個不正常家庭長大
: 他們何辜???
你知道有單身領養嗎?
幫你google好了不用謝:
http://www.adoptinfo.org.tw/singlea.aspx
(一)單身收養的法律條件
法律對單身收養並無特別規定,僅民法規定收養人須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
(二)單身收養的辦理流程
應民國101年5月30日實施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除親戚收養與繼親收養外,收
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再由合
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協助媒合。 機構在評估收養人時,較會著重照顧人力、財務規劃、
性別角色學習等議題。另外,機構亦會參考出養人之出養期待,許多出養人本身為單親家
庭,因為期待孩子可在雙親家庭中成長而出養,故單身之收養人在機構等待媒合的時間相
對較長。
幫你順便標記一下。
簡單來說如果有對甲甲想隱瞞自己的性向狀態,以其中一個人的身份去辦理收養,
目前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就我所知有幾對女女就這樣做了)
如果你指的不正常是指一個家庭沒有同時有爸爸跟媽媽,
那很抱歉,目前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從來就沒有要求收養人一定要是夫妻。
: 2: 甲甲爭取捐血
: 這個最過分, 甲甲是愛滋高風險群這是不爭的事實
: 那麼請問 甲甲考慮過被捐血者同意接受這類高愛滋風險的血液嗎?
: 還是人家寧可傷重而死也不想冒這樣申裝ADSL的高風險呢??
: 當然如果甲甲捐的血特別注明是甲甲所捐
: 並且醫院使用甲甲血時, 先告知病人或家屬
: 讓他們決定是否接受~這就沒問題
: 可是這樣甲甲接受嗎??? 他們是不是又要說這是歧視了呢
: 為甚麼甲甲總是要別人有同理心要接受他們
: 要給他們所謂權利
: 卻從不考慮別人從不對別人有同理心
: 這樣對嗎?
這還滿好笑的,以今天的規則來說:「26. 曾有男男性行為不得捐血」
今天有一個甲甲有安全性伴侶,也沒得愛滋病,然後他隱瞞自己的狀況去捐血,
然後這個血也進了血庫,流到另外一個需要的人身上去,
政府防的到嗎?當然防不到呀,政府是會知道你跟誰做過愛喔?
一定也有很多甲甲這樣做過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這條規則本來就虛設,就像你媽問你有沒有在讀書一樣。
而且再說,要寫的應該是:「近期是否有過危險性行為?」
或是:「是否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性伴侶?」這些導致愛滋風險增加的行為,
男男性行為不見得都是危險的,相對的異性戀性行為也不見得都是安全的
你這樣就像隨便跟一個苗栗人說:
「去死啦死9.2,只會抱中國大腿然後地方政府窮到死啦」讓人覺得一樣的莫名其妙?
我們要靠北的是9.2,不是苗栗人,你是不是根本搞錯對象了?
另外我完全支持把愛滋病從健保給付裡面去除,
自己中的自己想辦法付醫藥費活下去,
不然就用自己生命當代價,誰叫你愛玩呢。
另外各個人壽可以出「愛滋險」的保單,
附註如果因性行為感染愛滋則不給付醫藥費,
讓其他人守規矩卻不慎感染愛滋的人(ex:輸血)有活下去的機會,
我相信這樣可以充分控管,甚至快速減少甲甲的愛滋族群,
比一直宣導安全性行為有用多了,不是嗎?
最後附註一下,本人不是同志,
有穩定交往的女友多年且預計在這一兩年結婚,
只是看到很多神愛世人以同理心為名包裝恐甲的內容實在是看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