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提一些不成熟的見解 給有類似情形的人
該少年可立即投保勞保,並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
向勞保局申請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的傷病給付
勞保局應予核發給付
如果勞保局拒絕給付,可以主張主管機關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及第34條規定,並未限制被保險人在加保前,因執行職務
而致傷害,應不予核發給付。
二、勞動部若依函釋否准申請,其函釋性質係解釋性行政規則,依憲法第23條,大法官
釋字第367、443號解釋意旨,行政規則不得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
所以白話講,這被砍斷手腕的少年,就立刻加保勞保,並提出傷病給付的申請就對了,
他有很大機率能獲得傷病給付。
而且現在社會上輿論壓力這麼大,勞保局敢不給付嗎?
再者,雇主難道沒有責任?
我想他不用太早放棄,他的傷病給付、醫藥費還是有機會拿得到的。
就算不講法律,單純講人情義理
他治病看斷手的錢,雇主總該要出一點吧?
人家已經這麼可憐,為了工作,連手都斷了,雇主如果還一毛不拔,說得過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