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 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 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 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 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而前座定義:駕駛座後方、車門安全門後方、後面中間座位
但是從沒司機警察檢查過
應該要規定高速公路上大客車所有乘客應繫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