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147258 ()》之銘言:
: 誰在跟你重新定義,在2010年時就是這樣規定
: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204/32280761/
: 只有台灣才這樣嗎?美國、加拿大、澳洲也是這樣定義客運司機工時,分成工作跟駕駛
時
: 間
美國:
駕駛員必須如實填寫每天的行車情況,分別標注行駛時段、停車休息時段並隨時准備讓警
方檢查。
日本:
在日本,每開兩個小時就要休息20至40分鐘,高速公路沿途的休息站就成了活動場所。司
機會在前窗玻璃處立一個模擬鐘,到達休息區,司機也下車休息,下車前要將指針撥到下
次開車的時間。
德國:
強制休息法(每天駕車累計不能超8小時):客車上的行車自動記錄儀會每天記錄駕駛時
間、駕駛間隔、駕駛速度,警察會抽檢當天的記錄。
法國:
大巴士每週工時上限為48小時,且車內需安裝「CD卡」,用來監測車輛是否有熄火停滿45
分鐘,若被交通警察臨檢發現沒有「停好停滿」,不僅司機會被記點處罰,旅行社也會被
處以高額罰款。
英國:
每兩小時路程設休息站:司機連續開車兩小時,必須休息20分鐘,強行防止司機疲勞駕車
,因此在英國的高速公路上,每兩個小時的路段,都有中間休息的站點。
歐盟:
歐盟規定,司機開車時數每週不能超過56小時,連續兩週內的開車時數合計不可超過90小
時,且出車結束後必須休息滿11小時才能再次上路。
嗯嗯 台灣跟各國一樣 都是握方向盤才算
那各國的配套 台灣有嗎?
真是理性鄉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