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r (按☯KMT)》之銘言:
: 本來以為是搞笑的
: 沒想到真的是勞動部的正式指導原則
: http://i.imgur.com/HI9gb4a.jpg
: 幹,改名叫資動部好嗎?
: 原件第五頁
: http://goo.gl/88ND32
「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駕
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
各位阿,這個得ㄉㄜˊ,學問可大了,魔鬼就藏在細節中阿!
正式法律用語「得」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不作為之自由。
也就是說,可算可不算,看雇主和勞工怎麼喬囉。臺灣你知道的嘛,勞方通常弱勢。
如果這個可以行的通的話,恩.....全國各行各業全部都可以採用。
1.教師指導學生上課後,學生下課午休吃飯一小時,該一小時期間,教師得自行利用者,
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
2.櫃姐進行銷售業務後,顧客離開櫃台,10分鐘後另一顧客來到,該10分鐘期間,櫃姐得
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
3.美食街清潔工清掃一桌後,5分鐘後前往清掃另一桌,該5分鐘期間,清潔工得自行利用
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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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美麗新世界。 by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