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賄選案明宣判 李全教:政治黑手該放手了!
自由
2017-02-16 14:49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會議長賄選案,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賄選,一審被判有罪,明天台南高分院將
二審宣判。李全教今天接受本報專訪,他對於被政治、司法追殺感到十分無奈。他強調,
他已經是一介平民了,並退出政治圈,「請政治干預司法這隻黑手也該放手了!」
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去年4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他不服上訴
二審,台南高分院將於天上午宣判。李全教今天也發表一份「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
教的聲明。
李全教表示,「我都已經成為一個平民了,政治干預司法這隻黑手也應該放手了!」「面
對冗長的審訊,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只有對手的檢舉,光憑傳聞要來定我的罪,從法律面
及程序正義來看都不足的情況下,我擔心在這樣的政治環境,會影響實質的審判。」如果
只憑傳聞就判他有有罪,他會憤恨不平,「我心中也會怨恨!」
李全教說,「我誠懇請法官大人,這是個政治案件,我已退出政治圈,應該回復我平靜的
生活,請給我一個公正的審判!」
李全教表示,明天他可能不會前往聆判,會委由律師代就判決結果代為發表聲明。
另外,李全教今天也發表一份「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教的聲明。聲明如下:
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教
經過漫長審訊,我們一路旁聽,堅信李全教應該得到無罪判決。
一、美國法院獨立於行政、政治,台灣法院連「釋憲」也不能?
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羅巴特於2017年2月3日判決,暫停執行美國總統川普日前
所頒布「禁止穆斯林入境」的行政命令。
美國舊金山第九上訴巡迴法院於2017年2月5日早晨回絕司法部的要求,拒絕立刻恢復總統
川普「禁止穆斯林入境」的行政命令。
大法官釋字371號和572號解釋文都要求各級法院針對法律適用有違憲疑慮之案件應停止審
判,並主動提請「釋憲」,這也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共識,當事人多次向台南高分院請求「
釋憲」,希望法院能呼應司法改革的潮流,更有擔當的提請「釋憲」。
做吧!
這是司法改革之契機,也是司法改革的第一砲。
大家都在看。
做吧!
二、台灣之「司法獨立」、「民主憲政」劣於香港?
最高法院90年度之決議已因100年6月1日六都同步通過並頒佈之「議會自治條例」而失效。
根據「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之規定,明白指出:當選之議
員且經過合法「宣誓就職」者,就議長之選舉始為「有投票權之人」。
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威權體制控制下之香港立法局、法院、執政黨或反對派亦皆一致採認
議員「宣誓就職」說,何況是號稱民主憲政國家的台灣。
香港法院能,台灣法院不能?
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
退而言之,選舉罷免法第100條所謂「有投票權之人」不應違法擴充解釋而包含所謂之「將
來有投票權之人」,此經前大法官許玉秀、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高雄大學財經法律
系教授謝開平、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廖義銘、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
系教授曾淑瑜、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乃彥、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以及台灣法學
雜誌等多位法學專家公開論證過。
法院不是立法機關,就刑事案件自己造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
四、依立法院亮票條款之規定,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不應適用選罷法,而是屬於「議會自治」
之範圍:
況且當初參與最高法院90年決議的司法人士也表示當時通過這個決議時本來爭議就很大,
最後附帶條件:通過後促使立法院儘速修法,才勉強通過這決議。
再者,立法院已經通過亮票條款,議長副議長選舉不應適用選罷法,本案是立法院通過亮
票條款後的第一個應該不適用選罷法的案例。
五、實質審判違法:
刑事案件無直接證據,僅憑敵對陣營的檢舉,無人受賄,無任何金錢介入,竟然可以用傳
聞
以所謂的行為請求(行求)判人入獄。更何況對手金流明確,竟然可以用補開政治獻金收據
的方式「不起訴」。政治壓力下司法真會轉彎。
六、我們要求監察院對檢察官提出彈劾:
檢察官當初偵辦時公開對外大肆宣稱:本案經蒐證成熟,當場查扣相關帳冊、存摺、銀行
資料等云云,用此理由羈押人取供。但嗣於地院、高分院公開審判時,怎麼不見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舉證責任」之規定當庭公開提出所謂之帳冊等資料?這證明了
一件事:都是假的!請問,檢察官這種「虛擬證據」之行徑,惡不惡劣?這種違反「偵查
不公開」之行徑,惡不惡質?檢察官要不要對未盡「程序正義」負責?是否已經觸犯刑法
第125條之「濫權追訴罪」?我們要求監察院對檢察官「提出彈劾」。
七、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7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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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見過如此厚顏...
他當選無效的原因是賄選吧?
扯那些宣誓就職後成為有投票權者云云是銃三小?
還敢提香港?
宣誓就職風波不是被視為中國對港的議員就職有所干預的象徵嗎?
他竟然會死抓著"宣誓就職"這點宣稱香港比台灣司法獨立 更有民主憲政
J3小?
亮票條款是亮票不構成洩密吧?
這和選罷法的關聯在哪裡啦?
當選無效判決是基於有人亮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