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之銘言:
: 騎車撞上「帝王條款」!行人闖紅燈罰300...騎士沒違規罰更重
: 2017年02月16日 23:07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高雄市鼓山區日前發生一起車禍,21歲的陳姓騎士行至鼓山三路及青泉街口時,撞上了55
: 歲、紅燈闖越馬路的朱姓行人,2人當場摔成一團,雖然雙方僅受輕傷,但陳男機車嚴重
: 毀損。陳男當下氣得起身質問朱男「你為何闖紅燈?」不料卻遭對方回嗆「我在慢跑耶!
: 」
: 事發當下,陳姓騎士一路綠燈也未超速,沒想到在十字路口的斑馬線上朱姓男子卻慢跑闖
: 越馬路,陳男反應不及當場撞上,只見朱男挨撞後騰空轉了一圈才落地、而陳男也整著人
: 往前飛撲,2人1車摔成一團。
: 陳男當下氣得質問對方為何擅闖紅燈,不料朱男卻反嗆「我在慢跑耶!」讓騎士當場傻眼
: ,但朱男隨後的反應更大出意料,他見騎士被一句「慢跑」嗆愣在原地,接著說「我本來
: 想走、想說算了,但你機車這樣,我要去醫院還要錢!」
: 針對整起車禍肇責歸屬,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不依標誌
: 、標線號誌指示」,可處300元罰鍰;但陳姓騎士更慘,依據第44條「行人帝王條款」,
: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處1200元,最高可至3600元罰鍰
: ,是行人罰則的12倍之多。
: 高雄市鼓山交通組警務員陳俊榮也指出,依照目前法理,機車只要行經交叉路口,遇到有
: 行人通行斑馬線時,(無論號誌)均應減速慢行甚至暫停禮讓先行,「本案行人雖然是闖
: 紅燈,但他在斑馬線上,還是有絕對的路權!」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216/868337.htm?from=fb_et_news
: hmmmmm……?
別太早崩潰,跟記者一般見識就輸了,看看這篇,可以解開很多人糾結的一點
「為何我要讓闖紅燈的人」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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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