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騎車撞上「帝王條款」!行人闖紅燈罰300.

作者: parislove3 (艾草糖)   2017-02-17 08:59:08
※ 引述《angelgirl13 (火鍋少女13♥)》之銘言:
: 騎車撞上「帝王條款」!行人闖紅燈罰300...騎士沒違規罰更重
: 2017年02月16日 23:07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高雄市鼓山區日前發生一起車禍,21歲的陳姓騎士行至鼓山三路及青泉街口時,撞上了55
: 歲、紅燈闖越馬路的朱姓行人,2人當場摔成一團,雖然雙方僅受輕傷,但陳男機車嚴重
: 毀損。陳男當下氣得起身質問朱男「你為何闖紅燈?」不料卻遭對方回嗆「我在慢跑耶!
: 」
: 事發當下,陳姓騎士一路綠燈也未超速,沒想到在十字路口的斑馬線上朱姓男子卻慢跑闖
: 越馬路,陳男反應不及當場撞上,只見朱男挨撞後騰空轉了一圈才落地、而陳男也整著人
: 往前飛撲,2人1車摔成一團。
: 陳男當下氣得質問對方為何擅闖紅燈,不料朱男卻反嗆「我在慢跑耶!」讓騎士當場傻眼
: ,但朱男隨後的反應更大出意料,他見騎士被一句「慢跑」嗆愣在原地,接著說「我本來
: 想走、想說算了,但你機車這樣,我要去醫院還要錢!」
: 針對整起車禍肇責歸屬,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不依標誌
: 、標線號誌指示」,可處300元罰鍰;但陳姓騎士更慘,依據第44條「行人帝王條款」,
: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處1200元,最高可至3600元罰鍰
: ,是行人罰則的12倍之多。
: 高雄市鼓山交通組警務員陳俊榮也指出,依照目前法理,機車只要行經交叉路口,遇到有
: 行人通行斑馬線時,(無論號誌)均應減速慢行甚至暫停禮讓先行,「本案行人雖然是闖
: 紅燈,但他在斑馬線上,還是有絕對的路權!」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216/868337.htm?from=fb_et_news
: hmmmmm……?
別太早崩潰,跟記者一般見識就輸了,看看這篇,可以解開很多人糾結的一點
「為何我要讓闖紅燈的人」
作者 d78965 (囧龍) 看板 biker
標題 Re: [新聞]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時間 Fri Jan 16 23:15:3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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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2.新聞標題、內文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
: ;仍可上訴。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VFeVk1
: 4.備註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1.思考順序: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
作者: ru04ul4 (拒絕)   2016-02-17 08:59:00
法盲:不管啦
作者: jhbgybj123 (GGININDER)   2017-02-17 09:00:00
反之就...輾爆他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17-02-17 09:02:00
開車就覺得他的時間最寶貴,路人的命不重要
作者: kloah (oppai)   2017-02-17 09:05:00
推 有邏輯
作者: neilisme (亞雷斯)   2017-02-17 09:06:00
以後紅燈就站在人行道上檔整排的車 反正被抓了也才300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2-17 09:07:00
那又怎麼判斷應不應 能不能 法官檢察官當時有站在旁邊嗎
作者: ru04ul4 (拒絕)   2017-02-17 09:07:00
去啊
作者: aggressorX (阿沖)   2017-02-17 09:07:00
除了精神狀況跟酒駕之外 誰會故意撞上
作者: sincere77 (台灣會更好)   2017-02-17 09:08:00
闖紅燈跟無故妨礙交通有不同罰則喔,樓上可以去試試
作者: ru04ul4 (拒絕)   2017-02-17 09:08:00
五樓快去擋
作者: GermanNavy (剛射了三發在金剛肚子裡)   2017-02-17 09:08:00
你車開很慢當然可以注意,問題是這樣開什麼屁車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2-17 09:08:00
應不應 能不能有標準嗎 每個人的反應時間都一樣嗎?
作者: autokey (該起床啦)   2017-02-17 09:08:00
可能認定精神障礙 連錢都不用罰
作者: GermanNavy (剛射了三發在金剛肚子裡)   2017-02-17 09:09:00
為什麼在鬼島要整天防衛駕駛,搞到我最後心驚膽戰根本不開車乾脆搭大眾運輸
作者: ADIE2 (ㄚ呆)   2017-02-17 09:10:00
這篇簡單來講就是人家闖紅燈跟你撞他是兩回事
作者: beefsoup (牛肉湯)   2017-02-17 09:10:00
行人違規罰則太輕,所以他直接無視規則闖紅燈。
作者: GermanNavy (剛射了三發在金剛肚子裡)   2017-02-17 09:10:00
每次看到路邊有三寶就要預設他會衝出來,看到路邊有
作者: ADIE2 (ㄚ呆)   2017-02-17 09:11:00
他闖紅燈不代表你能撞死他
作者: GermanNavy (剛射了三發在金剛肚子裡)   2017-02-17 09:11:00
車就要預設他會亂開車門,就是幹你媽的死法律人搞得
作者: beefsoup (牛肉湯)   2017-02-17 09:11:00
駕駛卻是要在短時間之內就判斷出對方有沒有可能違規
作者: wangyc (╳乂ㄨメX乄χ×x)   2017-02-17 09:11:00
不要講什麼鬼島鬼島 國外也是這樣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7-02-17 09:14:00
作者: reko7379 (小皇)   2017-02-17 09:14:00
真的很想噓!法律人不愧都是活在幻想鄉的~什麼叫做煞車急停不會有事~在十字路口急停我相信使用交通工具的人都知道多危險,真當後面都不會追撞嗎?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02-17 09:15:00
安全車距:
作者: eterbless (守護之翼)   2017-02-17 09:15:00
標準法律人 把一堆不同的東西扯一起打迷糊仗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7-02-17 09:16:00
在市區是能開多快
作者: cschuan (ntucschuan)   2017-02-17 09:16:00
駕照考完都忘光了
作者: beefsoup (牛肉湯)   2017-02-17 09:16:00
馬路上狀況百百種,結果法匠用什麼應注意未注意不注意來玩法,然後再講別人法盲,難怪民眾看輕法律人。
作者: eterbless (守護之翼)   2017-02-17 09:18:00
講到假車禍就更好笑了 為了個人私利本來就該負擔風險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2-17 09:18:00
鬼島不都以刑逼民 還自以為民刑分開 刑事無罪都合解過的
作者: eterbless (守護之翼)   2017-02-17 09:19:00
這種案例重點應該在是否能證明他是故意給人撞製造事件
作者: kuluma (墨駒)   2017-02-17 09:20:00
標準法匠思考,又是應注意未注意
作者: l22573729 (寅猷襹鵀)   2017-02-17 09:20:00
不爽就離開臺灣啊啊 外國也大都是這樣規定的www
作者: kaodio (WOLRD)   2017-02-17 09:21:00
帝王條款就檢警說了算 有超速拿超速證據出來不是出一張嘴
作者: ybz612 (私はスキをあきらめない)   2017-02-17 09:25:00
當你說出你4法律人 就注定被噓爆惹
作者: dou0228 (7777)   2017-02-17 09:28:00
應注意,到最後就是你有長眼睛能上路,就要看的到不是?這種行人不少,況且也不太會被開罰單,根本不當一回事
作者: kulami (kulami)   2017-02-17 09:30:00
推這篇
作者: temujin (vic)   2017-02-17 09:35:00
對牛彈琴 給推
作者: waverson   2017-02-17 09:37:00
這北七法律我都笑了,雇幾個遊民尖峰時短霸著斑馬線不走才花幾千塊就癱瘓整個城市交通了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2-17 09:38:00
法匠無誤 只會在哪什麼應注意芭樂 先決條件你就有問題 你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7-02-17 09:38:00
不好意思。法官通常只採信。應注意而未注意。以為駕駛都超人反應
作者: yasasi   2017-02-17 09:39:00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7-02-17 09:40:00
那個公車司機就算沒坦承說不理讓。過失傷害照樣成立啦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7-02-17 09:41:00
一條人命 沒人敢拿人生去賭看撞上闖紅燈的人 搞死你 實際能閃能躲能煞都做 那些會撞倒都是實在躲不過
作者: dou0228 (7777)   2017-02-17 09:43:00
嗯,不過基本上除了開某種車種的人例外喔~
作者: chenweichih (走路常跌倒)   2017-02-17 09:46:00
正確觀念 所以不僅是不能超速 且遇到路口要放慢 路口有人要更慢才是正確良好的駕駛習慣 當然我是會超速一點點的人 但有路口的路 我都真的開滿慢的 天知道會不會有瘋子在斑馬線忽然衝出來給你撞 那責任大很多(話說現在有行車紀錄器 好很多啦)
作者: cschuan (ntucschuan)   2017-02-17 09:47:00
看到路口就煞還是看到行人才煞 兩者之間也是有差別的
作者: cgmix07 (繪夢人7號)   2017-02-17 09:49:00
台灣人覺得對方犯錯關自己什麼事撞死活該
作者: s01714   2017-02-17 09:52:00
法盲集體崩潰,還有人扯急停,連法律規定在路口要減速都不知道,駕照到底怎麼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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