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 1.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 : 2.新聞標題、內文
: :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 :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
6?
: : 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
闖
: : 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
高
: : 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
餘?
: : ;仍可上訴。
: :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
償
: : 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
肇
: : ,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
任
: : 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
定
: : (劉志原╱台北報導)
: : 3.新聞連結
: : http://goo.gl/VFeVk1
: : 4.備註
:
:
: 這種案件層出不窮,報導通常都只能擷取部分,造成很多人愛用二分法,
:
: 加上板上有一堆推文觀念搞不清楚的,崩潰的悲憤的一堆,
:
: 所以以這個案件為例,小弟鍵盤法律人決定再試著講清楚看看:
: (以民事案件為例,大家應該有民刑事是分開的常識吧?沒有的回去找高中公民老師)
:
:
: 大前提:有過失=/=全責,民事責任最後是化「損害賠償」,也就是金錢,所以可以分
。
:
:
: 1.思考順序:
: 過失標準為何=>依據此標準誰有過失=>如果都有,就看比例(過失相抵)
:
: 本案是公車司機,所以要考慮的是「一般訓練有素之公車司機的能力」為標準
: (法律用語版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應比照之善良管理人為一般公車司機)
:
:
: 2.現在撞到了,誰有過失:
: 行人:不用講了,他闖紅燈,所以當然有過失責任
: 司機:這邊我認為有兩個面向可以確立他的責任,可以分開討論如下
:
: 1.一般公車司機有沒有辦法在當下減速或者閃躲,以避免撞上該行人
: └┬─Y: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有過失
: └─N:應注意,但不能注意,為無過失
:
: 2.行人在斑馬線上之優先路權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
: 司機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會有推定過失的問題。
:
: 而這裡司機「坦承」沒有禮讓,所以我在猜本案有民訴上自認的效力,
: 就會變成司機沒有禮讓的這件事情會變成「無須舉證」的「事實」。
:
:
: 3.再來就是兩個人都有過失的情況之下,去依照比例算損害的問題,就成了本案的結果
。
:
:
:
: 我想大家最糾結的就是「他闖紅燈我為什麼要讓他」這件事情,
: 這裡小弟要稍微為這套法律所建構的秩序說點話,
:
: 首先,他闖紅燈,有錯,這無庸置疑,但是後面的法律效果應該是「罰單」,
: 也就是自然會有法律去制裁他。不代表你能撞他。
:
: (想想逼車事件吧,就算我騎禁行機車,也不代表你可以逼車讓我行車安全受損阿)
:
: 這時候應該有人要跳腳了:「可是這樣很危險阿!很容易撞到耶!」
:
: 是的沒錯,所以小弟上面才寫了那個判斷流程,過失的判斷。
:
: 如果你是「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那你就要避免這個後果發生,
: 試想想這個價值判斷吧,你煞車減速影響到的只是時間以及行車順暢,
: 但你如果捨此不為而撞上,是一個人的身體甚至生命的危害,孰重孰輕?
:
: 所以無論如何,在交通的這個風險上,
: 法律選擇了把「防果行為」交給相對較有能力的「駕駛人」手上,
: 大家不論騎車開車,都要想著,自己手上關係著的是不特定用路人的性命!
:
: 反之,如果你是「不能」避免這個結果發生的,例如他太突然闖出,你根本煞車不及,
: 這種情況就叫做「無避免可能性」,法律無法將結果的責任加諸於你,也就是無過失。
:
:
: 上面的基礎判斷原則,就是那些大家一直在罵的「帝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