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求償eTag欠費郵資 高公局判賠7420萬元
2017-02-17 12:56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遠通電收公司受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遠通
公司認為雙方約定若用路人欠繳通行費,遠通依約僅需用掛號信通知用路人繳費,後來高
公局要求用平信通知欠費,由高公局來負擔郵費。事後,遠通公司發函給高公局,請求給
付郵資遭拒,提告求償郵資共5583萬餘元。
北院去年判遠通勝訴。二審時遠通再追加前年9月至去年2月的郵資1837萬多元,高院今判
決高公局應如數給付,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在一審請求給付的平信郵費是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8月底積欠5583萬5686元,
二審追加的則是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的1837萬3668元,合計高公局應給付7420萬9354元
。
遠通電收指控,雙方在2007年8月22日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
約定在用路人欠繳通行費時,要以掛號信方式通知繳納,後來高公局另又要求得先寄平信
通知,但允諾會負擔郵簡印製費用及郵資,結果遠通電收從2014年1月16日到2015年8月31
日間共先墊付5583萬5686元,發函向高公局索討卻遭拒。
立法院在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會議中提案,針對未安裝eTag且未預付登記或儲
值不足的用路人不得收取帳務處理費,高公局依現行《公路通行費徵收辦法》第15條第1
項所賦予的裁量權,決定不收追繳費用,因而讓遠通電收無法追討回平信通知的費用,只
能提起訴訟求償。
高公局辯稱,因立法院通過對高速公路欠通行費的用路人,不得收取任何帳務處理費的決
議;決議具有法律性質,雙方都應遵守,故可以拒絕給付郵費。
高公局對此指出,當初雖承諾負擔平信通知的費用,但立法院後來既做出相關決議,費用
就不應該由高公局負擔。再者,通知繳費在契約中屬於遠通電收的工作範圍,不應要高公
局分攤遠通電收設計不足所生的費用。
一審認為,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上職權通過的決議,具有憲法上的拘束力
,但本案是2014年立法院通過的決議內容,為法定外的決議,不是憲法明定的立法權的一
環,對行政部門來說屬建議性質,沒有法律上拘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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