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這應該算時事新聞的問題,所以在此版發文。
本魯在網路上逛街時,看到有人在某知識平臺發問此問題,可是好像沒有人完整的回答他
,聰明又厲害的鄉民不知道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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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下略)
勞基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下略)
運輸業管理規則之“駕車時間”明顯限縮了勞基法之“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否違反法律
優位原則,而有違憲疑慮呢?
問題來源
http://lineq.tw/q/89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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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依照駕駛來看好像不只駕車而已,還有保養車子的時間、在公司等班的時間...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