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ul1021 (胡迪)》之銘言:
: 請問大家
: 騎車的時候
: 警察有權力能在路上隨便盤查人
: 然後問身分證字號嗎
: 如果不配合不理他的話
: 會被開單嗎
: 如果你沒違規
: 警察問你身分證字號
: 故意不告訴他的話
: 會被開罰嗎
現在新聞上不時都會看到毒販被抓到
說是警察運氣好
或是在餐廳看到有人點一碗飯跟一盤魚
其實如果不是跟監或是監聽的話基本上是不會知道的
就算是有跟監或是監聽如果是屬於任意的話基於毒樹果理論即屬違法取證
所以基本上是不會跟你說是怎麼知道的
要說是突然或是碰巧發覺的
這樣警察還有績效可以拿
不過說到底臨檢的判斷標準究竟為何
十六年前就有一套標準出來了
大概也就這樣子而已
https://goo.gl/tyF5nd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35 號
一、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三、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四、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五、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