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peroho: 喔 樓上也寫一篇來聞香阿
先說一下 我不知道這位朋友提到的樓上是不是指我
姑且讓我對號入座一下
這篇回文只是以一個鍵盤檢察官的角色極簡單的針對原文做部分不同意見的表達
既然是鍵盤檢察官 懶得打字也是正常 請多包含
: 一、 起訴門檻
: 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法後, 法院早已履次申明檢察官起訴須達有罪心證的程度,並設立駁
回
: 起訴制度, 實務上各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於「核閱」檢察官起
訴
: 書時, 亦均遵循此原則。那為何這還是個問題? 即因「仍有」檢察官緊咬刑事訴訟法第
: 251條的文字, 罪嫌有疑即可訴, 換言之, 你深夜在巷仔口鬼鬼崇崇附近又有人被性侵
害
第一段 「所謂法院屢次申明...」這樣的見解出自何處,可能我資質駑鈍,
學識不足,並沒有聽聞這樣的見解。相對於此,駁回起訴門檻則還是回歸
刑訴251的標準
也就是說"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請注意一下,這裡提到"應提起公訴" 就是說不能以不起訴方式處理
以下網路上一篇文章可以參考(不是我寫的):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prosecutor
至於"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是要什麼程度
這一點一直都是 模糊的概念 如果參照林鈺雄教授的說法
就是 這樣的證據起訴了 我相信法院很可能會判有罪的程度
: , 按照這些「仍有」檢察官的起訴標準, 你的罪嫌已經足夠被起訴強制性交罪。但難道
這
: 些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是____嗎? 嘿man, 當然不是, 能當長官的當
然
: 至少有一種以上很強的能力(例如: 辦案、泡茶、爬山、拍馬屁、識時務、乖。就跟一
般
: 職場沒兩樣), 而且鄙人還沒見過傻瓜。其實答案很簡單, 就是資源和行政管考: 前者
是
: 所有政權都刻意不給檢察系統足夠的調查資源(檢察官指揮調查局辦案? 別傻了, 調查
局
: 根本當你檢察官是個屁, 所以檢察官才緊緊抓著「偵查主體」四個字不放) ; 後者就是
承
: 辦檢察官奉命起訴。 所以基本上這個命題是個偽命題, 而且刻意引導與論至「有些檢
察
: 官很混」的假議題上。目的為何? 不難猜, 只要「有些檢察官」很混, 檢察長、襄閱主
任
: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就有更大的空間去管考你基層檢察官、小檢、小小檢、奈米檢, 平
常
: 小案不會去動你, 但你有他想關切的案子時, 你不聽話就等著送十件案子出去被退六件
回
: 來, 然後未結案數目爆表, 等著被完全合法地懲處。
這跟檢察官是不是偵查主體沒大關係 也沒有那麼多人會無聊一直去電下面的
檢察官 縱使有也是極少數 別忘了 主任 襄閱 或檢察長
他們的領導統御如何 也有一面是透過這些數字來呈現
東芝社長都會因為虧損而下台了 沒有一個主任會讓自己組員爆炸
然後自己卻能全身而退
: 二、 強化辦案團隊
: 實說我不知道 ...當然其中有專挑難辦案件的主任, 但為數奇少)(引號都是我認為很可
笑
: ...及可恥的部分)
這個議題或許有部分解決升官卡住的問題. 不過這並非唯一原因
針對某些大規模及複雜、專業等矚目案件 本來就需要團隊辦案
無論是檢察官 警察 調查官或其他機關的彼此協助
: 三、 人民檢察審查會、檢評會
: 評會相同。以組織來制衡另一個組織, 這是很落後的二戰前觀念。
針對這一點 對原文的意見 我沒意見。而且這個議題實效如何
很值得商榷
: 貳、 真的的檢察體系問題: 巨額的案件量、違法管考及冗員
: 一、 巨額的案件量
: 幾個地檢署的「有在工作的檢察官」的案件量很誇張, 平均一個月實質偵 案分80~100
件
: , 以每個月24個工作天來算, 等於每天必須結案3~4件, 而這個結案是指收卷閱卷+開庭
偵
: 訊+製作書類一整套流程的時間。這是不可能的事, 除非你是主任檢察官每個月只分到
酒
: 駕、施用毒品案件, 所以你遇到的「有在工作的檢察官」要嘛就是晚餐吃個飯、回家陪
小
: 孩玩一下後回辦公室加班, 不然就是假日在辦公室加班, 也就所以請你不要指責檢察官
不
: 讓你說話、態度不好或就跟當庭檢察官盧起來, 如果不是大部分的檢察官都是書生背景
+
: 一定程度以上的修養, 正常人早就當場幹譙或衝下去巴人。但為何有這麼巨大的案件量
?
: 有幾個因素:
: (1) 立法怠情: 每一個行為的入入罪化, 代表的就是案件會進到地檢署,然後要有
檢?
: 去承辦這個新增的案件。但長久以來立法院從沒有一個制度要求新刑罰條文通過的同時
,
: 必須增加相對應的司法預算。這就像你旅行社的生意變好了但司機沒增加一樣, 怎麼做
?
: 就是凹司機、凹檢察官嘛, 凹到倒店, 凹到他死, 凹到受害者家屬哭天喊地為止, 在那
之
: 前一例一休都是增加中小企業成本的惡法。
簡單說就是辦案資源嚴重不足問題 這其實是司改最應改革的重點之一
: (2) 死守偵查主體四個字: 如前所述,因為檢察官沒有兵(連地檢署的法警都叫不動
),
: 以檢察體系向來的態度就是死守偵查主體四個字, 跟守四行倉庫差不多的等級。也就所
以
: 檢察系統擋掉行政調查權(黑心食品那麼多、排放廢水沒在怕的原因在此)、擋掉律師調
查
: 權, 也擋掉了最重要的雙偵查主體制度: 檢察官內心最大的恐懼, 就是警察、調查局、
憲
: 兵隊全部不鳥他, 不鳥檢察官就可以把案子起訴到法院。但結局就是: 很多routine 不
需
: 要用到大腦案件, 如酒駕、吸毒、交通事故等, 本來由警察打幾個勾附上警詢筆錄就可
交
: 給法官結案的小事, 現在卻像潮水般湧進檢察官的辦公室、書記官的辦公桌。你猜檢察
官
: 收到這類雜案要做什麼? 嘿, 就是照警察問的再問一次, 彰顯一下偵查主體(按:地檢署
內
: 規是案卷沒有檢察官筆錄不給結案)。
這一點 並非如此 警察不鳥、調查局不鳥、憲兵隊不鳥,那誰來埋單?
就是全民一起承擔而已 我舉2個最簡單的例子
第一:很多人去警局派出所報案 後來變成備案 然後說被吃案
這樣的情形 跟大家印象中聽聞所謂恐龍檢察官/法官的情形
哪個多? 前者有77%信賴度 後者則只有17-24%
我並非指責警察素質或風紀不好 很多事情是要全面去看的
把一部分案子 讓司法警察可以自己起訴什麼的 最後丟給法院處理
(甚至誰來蒞庭?) 固然可以讓檢察官輕鬆不少 但然後呢?
原文覺得檢察官就是照警察問的再問一次, 彰顯一下偵查主體等等...
我只能說 那只是原文作者的推想 不代表所有甚至大部分檢察官
第二個例子 是某甲被監聽販毒給乙 某天
乙打給甲說「你那還有沒有.....」
甲:「安怎」
乙:「我....那個..凍未條了,快啦!我去找你」
甲:「哦好!」
過半小時
乙又打給甲:「我到了」
甲:「我開門,你上來」
乙:「好」
這樣的譯文 非常常見,然後警察就會移送 某甲在某時刻販賣不詳
數量及不詳價格的不詳毒品給乙.... 然後要檢察官辦
有可能警察移送這樣的內容10次 說甲賣了10次
請問 你是檢察官 該如何處理?
: (3) 假性財產犯罪與濫告
: 有與趣的人可以去google 一件吃麵不付錢的詐欺案, 這件光是在法院就纏訴好幾年。
該
: 從何說起呢? 其實就一個字: 蠢。不知道是司法考試太難搞得太多人唸到爬袋還是怎樣
,
: 很多法官、檢察官遇到詐欺案件腦袋就會打結, 而去創造一堆很可笑的構成要件, 例如
「
: 自始無給付意願」、「明知無資力」、「自始無給付能力」等等, 結果就是搞得像吃麵
不
: 付錢這類__事基層檢察官就是結不了案, 或是被二審檢察官刁難發回。而所謂好事不出
門
: , 蠢事傳千里, 會google的人都知道只要你想找人, 不管是找逃妻、小三、債務人、負
心
: 漢, 找什麼人都行, 掰個理由告對方詐欺、侵占、背信吧, 保證檢察官會幫你把對方通
緝
: 到案(按: 同前述, 沒有偵查筆錄檢察官無法一般結案, 只好通緝簽暫結)。這樣你說案
子
: 會不會爆增? 當然會. 地下錢莊會不會利用這個制度? 當然會, 你的現居所照規定是必
須
: 寫在不起訴處分書上寄給地下錢莊的。誣告? 假性財產犯罪不會簽你誣告的, 因為你告
的
: 事實為真, 只是法律見解蠢而已, 不會構成誣告罪。
這裡涉及司法成本問題 也是資源的問題
有興趣可以去找網路上2016年蔡奇鑫 的一篇文章 提及臺美檢察官的狀況
: (4) 無意義的不起訴處分書要求: 你能在網路上google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嗎
?
: , 因為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 偵查完了一樣不公開, 但不起訴處分書卻是最傷害基層檢
察
: 官戰力的無聊事。以日本為例, 罪嫌不足就是簡單一頁簽呈報結通知當事人, 台灣卻煞
有
: 其事地用三倍以上的文字(與起訴相較)去交代為何不起訴, 說要寫得跟無罪判決書一樣
,
: 但問題是其中一大部分就是上述的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及濫告案件, 而且根本就不公開,
換
: 言之, 那個不起訴處分書常常根本從頭到尾都沒人在看(錢拿回來、人找到了, 當事人
才
: 不管你寫什麼)。所以有些基層檢察官就戲稱起訴只要寫二頁, 不起訴要寫二十頁, 你
選
: 哪一個? 你選家人還是無聊事? (邱太三部長新開稿亦有提到不起訴及簽結的審查, 那
是
: 在講司法風紀問題. 此段無欲討論司法風紀故略)
這裡跟公不公開無關 而且原文好像是錢拿不拿回來作為認定是否
為假性財產犯罪的標準,有倒果為因的疑慮。此外,刑訴255但書本來就規定
不起訴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所以縱使有原文
所述情形,本來就可以經告訴人同意簡單寫理由。
反過來說 有沒有詐欺背信等財產犯罪本來就是要調查後判斷,A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
可能是他沒調查清楚或調查時證據尚未完全浮現或 確實不涉及犯罪,如果只是四兩撥
千斤寫個隻字片語說誤會一場,反而更有說理不足的問題。
: 二、 違法管考及冗員
: 你有聽過明明承辦檢察官明明在開庭時跟你說沒事了、結案了、不會再開庭了, 但過了
三
: 個月卻又接到開庭通知, 甚至於起訴的故事嗎? 其實這就是你不知道的事: 坐在偵查庭
上
: 開你話的檢察官, 不是有權能決定這個案子結論的人。至於誰才是做決定的人? 答案是
不
: 知道, 因為他不具名在書類上, 理論上他也不存於你的案件而只存在行政管考的領域,
但
: 實際上他卻是真正有實權的人。
: 問題要回到刑事訴訟法被架空這件事上: 雖然檢察官是檢察官, 但在法院組織法多次修
法
: 後, 所謂的承辦檢察官不過是個技正的角色: 一個案子要送出地檢署大門, 承辦檢察官
要
: 把擬好的書類送他的主任檢察官核閱, 和主任檢察官意見不合, 退回承辦檢察官; 主任
關
: 過了後, 送襄閱主任檢察官, 意見不合, 退回承辦檢察官; 襄閱關過了後原則上檢察長
沒
: 意見, 由助理蓋了檢察長章後送行政單位送出地檢署大門, 起訴的送法院, 不起訴有再
議
: 的、職權送再議的, 送交高檢署, 高檢署在程序找到你缺點時, 一樣, 退回基層檢察官
;
: 實質內容有意見的, 發回地檢署交由他人繼續偵辦。這個過程中, 好的長官會在書類上
依
: 規定貼紙條蓋自己職章以示負責, 壞長官就是嘴巴講講叫你拿回去, 但無論為何, 這些
紙
: 條、口頭指示至始至終你都不會知道存在過, 它也不會附卷, 即使它根本就是公文書。
那
: 為何是三個月後叫你再去開庭? 因為承辦檢察官案子被退件, 嘜爽下就擺著(也有可能
是
: 無法違背自己良心造該主任的意見做
: ), 但三個月依規定必須「進行」一次, 所以他找你來問幾句廢話附卷。那為何最後案
子
: 還是起訴了? 因為承辦檢察官輪了(辦案期限為八個月, 丟給檢察事務官可以多三個月,
: 假性財產犯罪再多四個月, 送調解再多三個月。所以再怎麼樣一年半案子就是要結)。
: 這邊好幾個問題:
: (1) 主任檢察官與襄閱檢察官的核閱: 檢察官為獨立官署, 且具名在書類上,但最
後?
: 權卻是在不具名的長官身上, 這是很明顯的侵害檢察官權限的行為, 更與法治國家權責
相
: 符的基本原則相悖。但在李子春之亂後, 這種作法又被法院給確認合法合憲了。或曰這
是
: 約制承辦檢察官濫權的不得不然, 但試問: 誰來約制這些負責約制承辦檢察官的人? 天
地
: 良心嗎? 很抱歉, 目前還真的只靠天地良心。
這是一體兩面的問題,如果沒查清楚就做出結論本來就是有風險,
重點在於署名跟負責的落實。
: (2) 冗員問題: 商管學院的組織法課程都會提這個基本觀念: 像醫生、律師這類具
有
: 技能的人在組織化時, 因為專業性強、站在前線必須自己做決定且個性上不喜被約制等
特
: 性, 不應該去採取科層化像金字塔一樣的組織, 而應力求扁平化, 幾乎不應設什麼管理
職
: 在上面, 因為管理職根本就幫不上什麼忙。目前高檢署就是那個管理職, 除了因為太多
達
: 官貴人書記官的存在造成高檢署根本不開偵查庭、不辦案(抱歉這部分是聽說, 曾在抱
怨
: 為何高檢署檢察官開始小庭就可以搞定的小事, 還要發回地檢署續查浪費人力物力時,
資
: 深學長說是因為二審書記官叫不動,所以開不了偵查庭, 此為傳聞、據說)外, 最重要的
審
: 查一審檢察官書類的工作, 早就由主任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代勞, 甚至於在有起訴審
查
: 規定(即駁回起訴裁定、交付審理裁定)的現在已由法院代勞, 高檢署就是一個沒有存在
意
: 義的單位。沒有意義也就算了, 還成為干擾一審檢察官辦案的問題來源。或又曰有公訴
蒞
: 庭的需求, 但實際上一審公訴官檢察官早對案子非常熟悉, 直接至二審蒞庭毫無問題,
何
: 苦必須再由高檢署派一位檢察官重新閱卷呢? 高檢署只是舉例, 其他還有檢察事務官及
主
: 任的存廢等等。 寫到有累了, 先停筆於此。
這裡涉及到的還是司法資源問題 一個主任能看多少案子 是否能巨細靡遺的注意
全貌? 告訴人再沒有看到結案書類時,能否瞭解檢察官究竟是否查明或尚有證據
調查未足?如果還需要查的,直接用交付審判請法院審查,那如果被駁回是誰的問題
?是原檢察官沒調查詳細以至於無法認定被告究竟有無犯罪,還是本質上就與
犯罪無關? 這涉及到相關制度的更細部研究,不是三言兩語或一個結論可以講完
。
: 然後, 我應該已經得罪所有的人了。
: 其實就看你們怎麼想, 現在我人在外國工作, 這些事我可以什麼都不講的,就跟那些退
下
: 去當律師的前輩一樣: 和氣生財, 然後和圈內維持良好關係, 淨說好話其他不關我的事
。
: 但不就是這種高學歷者的自私心態, 才把台灣的司法搞成這樣嗎? 司法改革應該應好的
方
: 向走, 但從法官法訂立開始, 看著權力愈來愈光冕堂皇收編法官、檢察官, 假改革之名
愈
: 來愈亂搞, 實在令人... 三把火! 我有知識、我有能力保護自己, 但我的朋友、我的親
戚
: 及他們的小孩都還要在台灣住下去, 然後走在國外比較過後, 我只覺得那個曾讓我想要
奉
: 獻的司法, 現在根本是整個台灣進步的最大阻力, 我就..... 浪費了好幾個小時寫這篇
。
: (歡迎轉載, 但請注意著作人格權問題, 請goole )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如果可以讓我說 這次司改最大的問題 並不在於 找了誰或
項莊舞劍等等
真正要思考的或許應該是 在現在發生的犯罪/申告 套用在
現有的制度裡 能否被充分合理的解決
這裡涉及到我最開始說得 司法資源嚴重不足問題
(可以看相關檢察官的投書以及法警人力不足等,以及
行政院人事員額總量管制等)
第二個應該納入思考的 則是警政問題
整個司改五大議題裡 完全沒提到警政問題
這是非常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的
所有案子在最開始證據蒐集 常常警察是第一個處理的
不管 那種 偷懶 不調取 原始監視錄影檔案或行車記錄器
或偷懶用手機翻拍 甚至不帶手套亂摸毒品 導致毒品無法驗指紋
不確實錄影就搜索
或在網路聊天室上裝甲甲約見面 然後 正好甲甲見面身上有毒品被移送
警察聊天室裡有沒有釣魚的畫面都恰好不見
或三不五時春安前就來抓個賭博麻將 護膚場所等
看到人加身上小惡魔超過10 包 就移送人家販賣的等等 不一而足
這些警政問題亦應納入討論才對 但是顯然我們英明的政府覺得
這些都不是這次需要改革的問題(也許覺得沒急迫性!?)
最後 要說的是 大家呼籲了老半天 妨礙司法罪章始終沒有建構一套完整
的
制度,甚至講白一點 現行刑法偽證罪的存在,被使用的比率真的低到可憐
在地檢署、法院裡作偽證的 比例上遠遠超過真被起訴的數字
為什麼?? 答案很簡單~ 司法資源不足
辦一般案子都辦不完了 怎還有餘力 去偵辦偽證?
另外,前案都還沒判完一般人收到告發案件要辦偽證
等於要花相同精力處理(等於重新查明有無犯罪事實)~
或許有人說 那辦前案的檢察官結案時一起起訴偽證就好了!?
說得容易 但還是回歸前面的話,其他的案子還排隊等你啊...
最後結果就是 在科學物證不足的情形下
大家來比誰的證人多 誰說得比較可信 而已
這些問題不解決 重複說臺灣司法制度如何如何~恐龍如何如何~
對於現狀 是無法有多正面的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