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ggyman (今天會放晴)
2017-02-19 19:18:43嗯應該要舉例大家比較容易懂
假設今天在暗巷中,我見到走在前面的女生屁屁好翹,心癢難耐下捏了一把
可是巷子裡沒有監視器,唯一的證據只有那個翹屁屁女生的證詞。
題外話,刑事訴訟上「原告是檢察官」,被害人是「證人」。
如果今天法院不能夠認識到,在我國一般人不會沒事去亂吉,那麼以後大家都躲在巷子,
然後再摸屁屁就好啦。
反正變態都可以對法官說,阿又沒有其他證據,你怎麼可以藉由憑空臆測,
來認定那女生說的是真的呢。所以類似本案的判決理由蠻常見的。
當然,如果法官知道被害人以前常常因為被拍肩膀而吉人家的話,
那麼結果或許會因此而完全不同。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這樣有些扯耶
: 應該屬於證據不足的情況
: 法官去推算 原告沒有冒險的動機
: 就判被告有罪
: 甚至最後還加入道德元素 當判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