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到底有無造假,其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啦,
所以如果法官提出來的理由夠充分,
那我覺得判有罪是合理的。
但問題就是在於,法官提出來的理由很爛,
「兩玩家與吳男素昧平生,沒理由偽造證據冒險誣陷」
如果真的照吳男所說,他有私訊辱罵這兩位玩家,
私訊被罵不能告公然侮辱,但又恨的牙癢癢,
因此偽造證據,把私訊變成公頻,也不是說不過去。
當然就我自由心證,也相信鍾女和林男沒有偽造證據啦,
只是法官要替他們護航,應該使用更好的理由,
用這種狗屁不通的理由說明證據力,只讓人覺得法官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 引述《yoyoflag (無能總比低能好)》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蘋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