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史課本讀到[漢摩拉比法典],主張以血還血,以牙還牙,超有存在感。
人類社會演變到現在,愈來愈文明化,愈來愈重視人權。
已開發國家如挪威,已實質廢死不說,監獄還搞得像私人招待所。有沙發,有電視,有
冷氣。
愈是高度文明化的國家,法律制度就愈是沒有存在感。
老子主張[無為而治],翻譯成白話的意思就是:最好的管理就是不需要管理。
如果每個國民都是高度自律的個體,那麼司法機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台灣的法官常常重罪輕判,大奸大惡之人往往關沒幾年就假釋出獄了。
台灣的司法是不是發展到最後,變得完全沒有存在感了?犯下再大的罪,都只要在律師的
指導之下,悔過書寫一寫交出去就可以獲判緩刑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