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新聞有翻拍兩個內容有趣的文件
一個是去年7月,
應該是實習剛開始時,
店家叫實習生另簽的合約,
不確定是針對實習生,
還是員工都要簽這一張
http://i.imgur.com/6CguGFx.jpg
當中一堆廠廠的就先不講,
關於離職是這樣寫的
『
預離職者,須三週前先口頭告知,
並於20天前提出離職單,並應經主管核准,
始得離職,如未經主管核准擅自缺勤者,
以曠職論,並將賠償一個月薪資,
及制服清洗費用NT$1,200元與伙食費3,500元,
未遵守者,公司將依法辦。
』
廠廠,
就算是依照這個違反勞基法的私訂合約,
那店家跟兩位實習生求償也應該是
月薪20008元(但實領只有16000多元)+
1,200 + 3,500 =24,708元
結果店家跟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的
協調書上面直接開口要59萬,
而且內容是這樣寫的...
http://i.imgur.com/lnhGGAb.jpg
一整個搞笑耶XD
尤其是那個
『精神壓力賠償10000元/1天 共28天』
更像是來亂的,
請問是哪個聰明的法律顧問給老闆建議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