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aaL (Skyline)
2017-02-21 20:55:23蘋果新聞有翻拍兩個內容有趣的文件
一個是去年7月,
應該是實習剛開始時,
店家叫實習生另簽的合約,
不確定是針對實習生,
還是員工都要簽這一張
http://i.imgur.com/6CguGFx.jpg
當中一堆廠廠的就先不講,
關於離職是這樣寫的
『
預離職者,須三週前先口頭告知,
並於20天前提出離職單,並應經主管核准,
始得離職,如未經主管核准擅自缺勤者,
以曠職論,並將賠償一個月薪資,
及制服清洗費用NT$1,200元與伙食費3,500元,
未遵守者,公司將依法辦。
』
廠廠,
就算是依照這個違反勞基法的私訂合約,
那店家跟兩位實習生求償也應該是
月薪20008元(但實領只有16000多元)+
1,200 + 3,500 =24,708元
結果店家跟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的
協調書上面直接開口要59萬,
而且內容是這樣寫的...
http://i.imgur.com/lnhGGAb.jpg
一整個搞笑耶XD
尤其是那個
『精神壓力賠償10000元/1天 共28天』
更像是來亂的,
請問是哪個聰明的法律顧問給老闆建議的啊?
作者:
m21423 (WSH)
2017-02-21 20:57:00推 資進黨完了
作者:
PSDC1997 (你看不見我~~~)
2017-02-21 20:58:00有倒扣就完全違反了吧......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2-21 20:58:00哈哈,這已經不是嚇小孩子,這是恐嚇
作者:
NaaL (Skyline)
2017-02-21 21:01:00好像不只是嚇實習生,前面新聞寫這次在1月離職的總共有"2名實習生及主廚、助手",然後根據報導是四個人都被求償59萬,不知道有沒有錯誤
作者: isu0911 2017-02-21 21:02:00
那如果主管不同意不就凹你再作3週?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7-02-21 21:02:00那合約違法跟本無效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7-02-21 21:03:00所以實習通常都是奴隸制啊! 政府顯然一直漠視這一塊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7-02-21 21:04:00這已經不是惡老闆等級,這是法律流氓,跟張淑晶一樣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7-02-21 21:05:00其實該修法了 而不是純操弄給法匠玩文字遊戲 $明顯不對等
作者: isu0911 2017-02-21 21:06:00
一日工時10小時或四週工168小時,以月休八日來算,一天九小時,四週不就180小時了嗎?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7-02-21 21:08:00月薪實領16K VS 賠償590K 590/16=36 = 3年不吃不喝..QQ
作者: isu0911 2017-02-21 21:09:00
伙食3500以四週共20天來看,午晚餐175,可是卻是直接從薪水扣....
這種店請法務也是很神奇,又不是什麼大事業是告人比本業賺嗎?xDD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7-02-21 21:14:00修改成1賠1 還比較能接受 而不是獅子大開口~
作者:
NaaL (Skyline)
2017-02-21 21:21:00護航的說59萬是求償總額,可是那張申請勞資協調單子上寫"平均工資: 20,008元",所以"主廚、助手"的工資都跟實習生一樣的意思?正職的連22K都沒有的意思?? 怎麼感覺越描越黑XD
真的跟法律流氓一樣 逼你簽賣身契 不准離職就做到永久告人當然賺啊 一次要三個資本額耶 當然請律師囉
作者:
asters (嫩星)
2017-02-21 21:28:00真他媽的想嚇沒出社會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