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
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第8點 提及
八、雇主無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者,勞工得不適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業單位未為一部或
全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補償之給付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所以嘿~競業禁止條款也不適用
※ 引述《AZTEC (直球對決)》之銘言:
: 這是競業條款的罰則啦。
: 法務也不講清楚一點。
: 怕的是兩個女學生學了幾個月,把功夫都學走了。
: 在對面開一家生意更好怎麼辦?
: 商場無父子,我支持永采烘培坊告到底。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