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件賞櫻團的交通事故
跟車輛相關的保險有
1.強制險(遊覽車公司投保)
2.乘客責任險(遊覽車公司投保)
3.旅客責任險(旅行社投保)
其餘乘客或駕駛個人投保的意外險或旅遊平安險就不論述
從之前新聞內容了解乘客責任險是富邦產險、旅客責任險是旺旺友聯
每台車輛都要保的強制險,承保對象:除車輛駕駛以外的第三人,包含乘客
1.強制險又採無過失主義,只要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受害人
皆可請求賠償醫療費用(保額20萬)
或死亡、殘廢給付(死殘200萬)
所以這件事故中強制險需賠償除了駕駛以外每位身故乘客200萬
強制險死亡給付有安排順位,其中有包含到祖父母及兄弟姐妺
但也是要等到無前一順位之請求權人才往下找人賠付
強制保險法也規範,強制險理賠金也作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
強制險是特別法所以與一般民法不同,依條款賠付順位可以賠死者的哥哥
但其他的2跟3都是責任險,條款指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所謂的法,指的是民法
2跟3的被保險人分別是遊覽車公司跟旅行社
負的是搭乘車輛的乘客跟參加行程的旅客賠償責任
所謂賠償責任是指業者因民法第五款第184條侵權行為規範
須賠償這些死者或是受傷的人
所以引用同為第五款第192條及第194條確認死亡之請求權人
並無不當,也合法合規
所以當一家三口都在事故中喪生,父、母賠付給兒子是沒問題的
但死亡的女兒不能賠給哥哥就是因為不在194條的請求權對象
哥哥當然可以依192條主張賠償喪葬費用,但前述的強制險就已經賠200萬了
為作喪葬費應已足夠,理應無法再請求
另外194條屬於身分權,無法繼承
所以無法以繼承的權力進行賠付
保險公司的確依法無賠付對象